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21:32:28 366 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吗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并不是违约责任,所以缔约过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违约的,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怎么划分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划分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的情形有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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