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64条。据该条规定,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可分为公法性质的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和私法性质的执行——追缴非法所得和退赔被害人。而刑事财产刑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分作两类:一类为合法财产,一般未被侦查机关查控;另一类则为因犯罪所得的非法财产,其一般均在刑事侦查阶段,就已被刑事侦查机关所查控,且被刑事审判机关随案移送至执行机构执行。
刑事财产刑刑种具有多样性,不同刑种的执行,所对应执行的财产性质当有所区别。故,对刑事财产刑中应予执行的财产范围而言,切不可一概论之,而应以刑事裁判所判处的刑事财产刑的内容而定。对于仅判处有追缴和退赔判项的,应予执行的财产范围一般当限定在随案移送的财产范围之内。因为,追缴与退赔所对应的财产当为非法财产的执行,而被执行人的非法财产一般均包含于随案移送执行的财产之中。只有在无随案移送财产或随案移送财产不足以退赔受害人时,才可将应予执行的财产范围扩展至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之中。对于判处有罚金或没收财产判项的,因其对应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故应将执行的财产范围涵盖至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即在随案移送执行的财产之外,执行机构还应另行调查并查控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除非随案移送的财产(因其中亦含有合法财产)能够足额清偿本案执行标的。
一、刑事财产执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相适应吗
并不适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适用刑事财产刑的罪名有所增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财产刑只有零星的规定。目前,刑事财产刑执行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执行刑事财产刑方面法律规定的不足,但仍存在条文较少、法律规定细化不足的问题。
比如说,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的核心,财产处置分为定价、拍卖、成交等阶段。在定价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议价和委托评估是运用比较成熟的方式。
由于刑事裁判涉财产的执行案件是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所以通过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财产价值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同时,在执行实践中,评估费用一般都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在执行款里优先受偿,而对于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评估费用如何支付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比较多的应该是与评估机构协商,先评估,待财产处置完毕后再进行评估费用的清偿,但存在如果财产难以变现评估费用难以清偿的风险。
二、关于加强刑事财产刑执行的建议
1.加强顶层设计
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是法律条文,只有条文足够具体、可操作,才能给执行人员增加执行底气。
2.加强法治宣传,强化群众法治观念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强化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法治意识,转变人们重视主要刑罚而轻视附加刑的观念,敦促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自动履行。
3.加强联动协作,变单打独斗为综合治理
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仅仅依靠法院单打独斗是不够的,需要的是综合治理,尤其是要加强公检法的协作。
4.规范罚金或退赔的上缴主体,规范罚金上缴、退赔工作机制
部分案件罚金上缴、退赔主体和实际执行法院分离,增加了案件执行的时间成本和举证成本。
5.建立和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
加强法院与监狱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与减刑、假释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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