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须补足员工应得待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14:59 414 人看过

企业只为职工缴纳了较低基数的工伤保险和生育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该按什么标准计算保险赔偿基数,并赔偿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工伤赔偿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保险基数,不足部分由企业补足。员工黄XX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79920元、生活(失业)补助金17640元、经济补偿金近39960元。

2012年6月14日,黄XX在重庆某公司做冲床清洁时,被机器齿轮压伤右腕,经诊断为右腕关节以远毁损离断伤。同年7月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并鉴定为伤残五级。后黄XX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纠纷。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黄XX起诉到南岸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重庆某公司支付黄XX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余元,驳回了黄XX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黄XX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查明,黄XX系农村户口,公司仅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且工伤保险参保时,未按黄XX的实际月工资4440元作为缴费基数,而是以1243.42元/月进行参保。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机构根据公司为黄XX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实下发黄XX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万余元,少于黄XX实际应得的79920元,造成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同时,重庆某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黄XX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之一,应当支付黄XX经济补偿金39960元。黄XX系农村户口,其要求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为生活补助金,根据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可得生活补助金19650元,因其主张17640元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故该公司在工伤保险机构核发黄XX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需要补足差额部分。黄XX因该公司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该公司应当承担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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