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原管辖约定是否仍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20 21:20:19 179 人看过

随着主债权的转让,协议管辖的问题便会显现出来。

法律明确规定,在债权人将权利进行转让之时,受让人有权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诸项从权利,然而若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本身,则不在上述范畴之内。

相关的从权利包含了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然而,对于商法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细节而言,尚不能明确它到底是否为一项从权利,或者是专属于债权人本身的权益,抑或是跟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发生相应变化。

从已有的法律条文来看,受让人能够与债权一同获得的那部分是从权利,但是关于协议管辖的性质,实际上只是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共同意愿,属于特殊约定的范畴,其间并不涉及到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可以认为,协议管辖并非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利,更不可能与主债权直接关联形成从权利的组合。

正因为如此,其所产生的效力仅限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并不会因为主债权的转移而发生任何变更或变动。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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