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哪些缺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4:43:04 228 人看过

首先,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有资格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的产生实质是国际上两种不同制度相互妥协的结果。即,当某一商标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被相关公众所知悉,而商标所有人没有在该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注册,如果坚持“不注册,不予保护”的原则,对与商标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巴黎公约》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给予未注册且已驰名的商标的一种倾斜性的保护手段。

其次,该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这种模式不符合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宗旨。《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国或者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以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依照该规定,只有在发生复制、仿造或者翻译等侵权事件时才能启动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程序,也就是“被动认定,个案保护”。

再次,“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驰名是指被广泛知晓的一种状态,而这种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发生改变的。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一个驰名商标完全可以因为产品的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所淡忘,不再驰名,如果仍给予其特殊保护,对于其它市场竞争主体来讲则是不公平的,同样如果一个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状态,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前是不能获得特殊保护的,引起的法律后果同样不公平。驰名作为一种状态同样有其自身的空间性,一个驰名商标不可能在每一个地区和行业都被广泛知晓,如果该商标在案件的发生地不被知晓,给予其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否公平呢?

最后,《暂行规定》所确立的认定和保护模式,在社会公众中遭到了部分的曲解,被曲解为是一种荣誉,是一种提升品牌价值的手段,而忽略了它作为法律保护手段的实质,结果是部分企业忽视产品和服务品质的提高,盲目的追求认定,使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一定程度上掺入了许多主观因素,导致驰名商标名不符实,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截至到2002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共认定了293个驰名商标,但这些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是《暂行规定》,并不是《巴黎公约》和《商标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2003年6月《暂行规定》废止,那么,这些驰名商标的继续存在将形成一些法律保护上的缺憾和空档。

在现行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下,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手段,被确认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仅及于案件本身,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完成,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案件所做出的确认的法律效力即行终止,在第三时间、对第三事件均不发生法律效力;驰名商标归于普通商标,即和普通商标没有任何区别;二是本次认定作为下次维权时曾经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的证据。至于该商标是否继续驰名,应当由市场来评价。在现实中,有部分企业继续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上标识“驰名商标”的字样,这样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众对驰名商标的曲解,不利于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健康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3: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体系
    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涉及驰名商标的问题,但在1883年签订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出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直到1911年,法国最先意识到并率先提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两个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反对法国的建议,最终未通过。1925年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在公约中增加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即第6条之二。我国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93年第一次修正)《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1年10月《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才被写进《商标法》。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
    2023-04-23
    143人看过
  • 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1、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滥用”和“该用不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2、取保候审的执行无法到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往往是检察、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后,因公安机关无警力去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3、
    2023-02-22
    176人看过
  • 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哪些
    1、取保候审规定的条件过于笼统。刑诉法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出现了“滥用”和“该用不用”的现象。主要表现为:①对一般违法人员或有过错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②对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实施取保候审;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予以取保候审。④使一部分符合取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以安全性不能十分确定为由而被羁押。2、取保候审的执行无法到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检察、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往往是检察、法院在与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手续后,因公安机关无警力去执行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失去监督的现象时有发
    2023-05-02
    102人看过
  • 商品存在缺陷由谁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由谁负责?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要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存在,即生产者应负举证责任。对于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虽然没有过错,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财产
    2023-04-29
    409人看过
  •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一、制度缺陷成因分析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较狭窄,难以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现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行政复议范围并不全面。随着改革的深入,如涉及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国企改革等复杂的行政争议已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新型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等等。因此,亟待拓展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二)混合的行政复议体制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权威。现有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是一种以条块结合为主,以条条管辖和原机关管辖等为辅的混合管辖体制。这种体制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很大缺陷:一是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当事人申请复议,当地政府不予受理,增加申请人的成本,不方便群众,加上垂直部门有共同的利益,即有利害关系,应该,反而要其上级进行复议,难免存在不公正。二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部门不服申请复议,
    2023-02-21
    461人看过
  • 民事调解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1、民事调解制度缺陷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2、民事调解制度缺陷二: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中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所采取的是调审合一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较之判决,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对的时间内提高办案数量、回避法律适用,减少上诉案件,法官的风险最大化地降低,这无疑促使法官更多地适用调解。也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限
    2023-03-21
    349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什么缺陷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6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二、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三、“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 制度存在哪些缺陷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9
      拘役刑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与其他种类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存在不足之处。而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执行制度方面。其一,实践中,拘役刑的执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内执行,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放在专门的拘役所内执行的极少。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观恶性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复杂。而拘役犯都是罪行较轻、主
    • 商品存在缺陷谁负责?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2-14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生产者要免除自己的赔
    • 网络借贷存在哪些缺陷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1
      网络借贷存在缺陷,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容易泄露,造假。 (1)网络借贷虽然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渠道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但这只是贷款的最基础部分,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用途很难跟踪调查,这是最大的风险所在。 (2)尽管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但是这些身份证件存在造假的可能。 (3)对于网络借贷中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现实,网络借贷平台对此亦无能为力。
    • 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3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