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6:05 124 人看过

各市地建委:

近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商品住宅将逐步成为新的消费热点,住宅质量和售后服务,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大事。为了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制度,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在全省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现将《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开发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如期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商品住宅质量。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结合《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实行,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商品住宅的质量管理,并明确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部、配件供应等各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没有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商品住宅,不得进入市场,有关部门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办理交易手续。《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设计、印制。

附件:

山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强化商品住宅售后服务,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省建委核发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包括别墅、高档公寓等高档住宅、普通商品住宅、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房等。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含预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五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定的工程质量等级;

二、住宅结构按设计寿命终身保证使用;

三、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保修内容与期限:

1.屋面防水工程不短于3年;

2.土建工程不短于1年,具体包括: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3.卫生洁具,不短于1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不短于6个月;

5.管道堵塞,不短于2个月;

6.供冷、供热系统和设备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7.其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四、开发企业将商品住宅交付用户使用的具体时间;

五、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六、因质量原因退房的条件;

七、因质量保修引起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住宅,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应当接受用户对其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一周的时间由用户验收。在验收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设备、设施运行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九条《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闭路电视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保养和维护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经省级以上有资格的鉴定、检测部门的鉴定,住宅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住宅应予以退房。

第十六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5: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同国内的公司、企业、有关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建设经营的港口码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港口码头”是指新建、改造的港口码头或在港口区域内进行船舶装卸作业的营业性公用码头或企业专用码头。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外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管理技术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中国投资者可以现金、实物、管理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和岸线使用权折价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并依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2023-06-08
    230人看过
  • 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由开发商提供
    根据相关法规,即使是回迁房,在交房时,开发商一样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赔给回迁户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回迁户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房地产开发商是住宅质量第一责任人检查增用仪器设备,主要查验钢筋使用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隐患不除不得复工开发商有保修义务,并须赔偿相应损失本报北京7月23日电(王某、程某州)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质量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陈重今天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今后我国将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等方式全面加强住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前全国城镇在建工地超过35万个,在建城镇房屋建筑面积达47.4亿平方米,其中,有26.2亿平
    2023-07-02
    103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报告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二○○○年四月十七日)省政府:1997年,省政府确定用3年时间开展治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省政府确定的3年治理质量通病的目标。为巩固3年治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成果,推动全省治理质量通病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提高,建议从2000年开始,用3年时间,在全省广泛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特报告如下:一、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2023-06-10
    32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省政府同意省人民银行制定的《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研究执行。山东省金融部门同业资金拆借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调剂金融单位之间的头寸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有效地支持经济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同业拆借资金市场的组织原则是: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协商成交,平等互惠。凡参加资金拆借市场的金融单位,都要遵守本试行办法,自觉维护资金市场的信誉。第三条同业拆借是金融单位之间利用资金营运中的时间差、地区差和行际差所进行的短期资金余缺调剂。拆放资金来源,应是拆出单位在执行信贷计划过程中暂时间歇的可用资金。第四条参加同业拆借资金市场融通资金,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单位。各金融单位必须有合法代表参加资金拆借市场活动。第五条拆入的资金,由拆入单位按照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自行支配使用,但不得用于扩大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第六条拆借期限由拆入拆出双方按
    2023-04-24
    435人看过
  • 山东省启用《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鲁地税征字[1996]4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省局决定启用统一印制的《委托代证地方税收证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借这次征管范围调整的时机,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规,对原有受托代征地方税收单位进行清理鉴别。凡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确定委托代征协议期限,颁发新制式《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新制式《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并收缴其原委托代征证书。二、《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由县级以上发证地税机关统一编号。鲁地税代字号的代字前填写发证地机关简称,编号由发证地税机关按顺序编制。三、为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省局统一制定了《委托代征地方税收台帐》式样,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式
    2023-06-08
    493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法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法规的通知鲁政发〔2010〕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
    2023-06-07
    44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鲁政发[2005]180号发布日期:2005-12-29执行日期:2005-12-29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严肃追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负责人,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时,
    2023-06-07
    294人看过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包括哪些内容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
    2023-05-30
    134人看过
  •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农市信字〔2006〕29号)各市农业局: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经研究确定,于2006年12月下旬至2007年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通过专项行动,重点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基本查清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全面提高农业系统的执法监管能力、案件查处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全面排查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生产、销售无农药登记证产品行为,有无生产、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行为,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2023-06-07
    163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证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山西省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公证规定第一条为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民事活动中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证处是办理公证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由依法取得资格的公证员组成。公证处依法行使公证权,独立办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条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自出证之日起生效。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第五条公证处受司法行政的管理和监督,受公证员协会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办证,并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
    2023-06-06
    297人看过
  •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六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准确地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是指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评获取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兑现工资等待遇,是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受个人身份、单位性质、岗位职数等因素限制。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进行宏观控制。第四条省人事厅根据国家部署或我省实际,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确定实行
    2023-06-10
    11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经委(经贸委),交通局(委、公路局、站),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6号文件)要求,现将《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山东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2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以下简称“道安费”)征收对象。省内除农用拖拉机和免交养路费汽车、摩托车(含轻骑)及城市市内大型公共汽车、交通部门专业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均应按年度缴纳“道安费”。第三条征收标准一律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道安费”。凡核定吨位二吨及其以上
    2023-06-08
    322人看过
  •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方案质量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审计厅文号:鲁审法字〔2006〕70号发布日期:2006-11-24执行日期:2006-11-24厅属各单位:《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方案质量控制的意见》已经第23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方案质量控制的意见为更好地发挥审计方案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审计署6号令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现就加强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审计工作方案的编制。省厅统一组织的行业性审计项目及省厅年度内实施3个以上同类型审计项目的,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由相关业务主管处室负责编制,有关参审处室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由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处室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应在摸清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和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审计署、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审计力量、审计成果需求等情况,确定审计工作目标、审计
    2023-06-07
    262人看过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文号:鲁教法字[2006]3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各高等学校:2004年11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鲁教法字(2004)3号),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为使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的创建评选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对《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根据高等学校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实际,分别制定了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31-86161888一10707,10705。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评选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以下简称“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推荐、评选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法治校示范校在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
    2023-05-03
    146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6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
    •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9-01
      市质监站查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上述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真实,发现不齐备或不真实,应当责令补齐或者修正,并在收齐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3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建设部发布)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