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有哪些效力
留置权有以下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留置权怎么成立
1.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要件。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
3.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1)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4)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5)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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