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转诊转院申请确认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21 03:24:19 65 人看过

一、宝鸡市转诊转院申请确认条件是什么

正常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后。

二、宝鸡市转诊转院申请确认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节选)

第五十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业务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第五十七条: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5.《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节选)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8.《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9.《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1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节选)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12.《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

第八条:统筹地区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地区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条: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1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4.《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5.《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16.《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节选)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17.《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二条: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居住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本人应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或同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填报《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并经过业务部门批准。

18.《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19.《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五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经办机构指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0.《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报业务部门批准。

21.《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0号)(节选)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既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在各地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的工伤人员。工伤职工康复期间必需使用的中医治疗、康复类项目按本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2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四十八条: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报业务部门批准。

2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25.《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26.《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7.《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节选)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9.《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节选)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0.《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3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节选)

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四条: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5.《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节选)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6.《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节选)

第六十八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业务部门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伤残等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8.《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9.《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四条: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40.《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节选)

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5.《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节选)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6.《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节选)

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48.《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节选)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49.《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五)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六)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5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00: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宝鸡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宝鸡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二、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2023-05-28
    440人看过
  • 菏泽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时间是什么
    一、菏泽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冬季下午2:00-5:00夏季下午2:30-6:00二、菏泽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
    2023-05-18
    102人看过
  • 宝鸡市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需要什么资料
    一、宝鸡市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需要什么资料《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二、宝鸡市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设定依据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业务部门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
    2023-12-12
    406人看过
  • 宝鸡省公积金转移申请材料
    宝鸡省直公积金转移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缴存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明确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全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以及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外部转移表》。宝鸡省直公积金转移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1.缴存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2.明确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全称;3.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4.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外部转移表》。 宝鸡省直公积金转移所需材料是什么?根据宝鸡省公积金转移所需材料的规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 公积金转移申请书;2. 转入方公积金账号;3. 转入方公积金密码;4. 转入方公积金流水;5. 转入方公积金近3个月的工资流水;6. 转入方公积金近3个月的个税申报表;7. 转入方公积金近3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明细;8. 转入方公积金近3个月的公积金提取明细;9. 转入方公积金近3个月的工资明细;10. 转入方公积金近
    2023-08-28
    499人看过
  • 宝鸡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宝鸡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是什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向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获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1.学历合格;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3.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包括笔试和面试);4.体格检查合格;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二、宝鸡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地点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125号行政中心3号楼政务服务中心4号综合窗口三、宝鸡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节选)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
    2023-05-18
    408人看过
  • 宝鸡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宝鸡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条件是什么1、宝鸡本级参保单位;2、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单位所有银行账户资金都不足以缴纳当期社保费,但能提供固定资产质押担保,价值超过申请延期缴纳的社保费的;4、单位提出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二、宝鸡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办理依据(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2.《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
    2023-05-18
    83人看过
  • 宝鸡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宝鸡眉县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廉租房的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具体条件要求有: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二、宝鸡眉县廉租房申请流程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
    2023-05-13
    391人看过
  • 宝鸡市新冠疫苗接种条件是什么
    一、宝鸡市新冠疫苗接种的条件是什么年龄为18~59岁,非孕妇,既往无疫苗接种严重过敏反应,无惊厥、癫痫、脑病、精神疾病病史或家族史,无发热,无急性疾病和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期,无严重慢性疾病。二、宝鸡市接种新冠疫苗前后有哪些注意事项1、接种前,应提前了解新冠疾病、新冠疫苗相关知识及接种流程。2、接种时,需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并根据当地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配合现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本人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信息。3、接种后,需留观30分钟,没有异常情况才可以离开;保持接种局部皮肤的清洁,避免用手搔抓接种部位;如出现轻度不适,不必担心,这些反应一般2-3天内会自动消失。但出现发热不退或持续不适,应及时就医,并报告接种单位。三、宝鸡市新冠疫苗接种办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
    2023-05-18
    315人看过
  • 宝鸡市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件是什么
    一、宝鸡市专利权质押登记条件是什么专利权质押登记请求应当由专利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出质人应当是专利登记簿中记载的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宝鸡市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第十四条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
    2023-05-18
    60人看过
  • 宝鸡市安置房如何申请
    一、宝鸡市安置房如何申请1.申请登记安置房申请购买人首先带齐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到街道办事处申请购买安置房,到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房申请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安置房,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安置房将被视为无效。2.调查摸底街道办事处将核验安置房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符合购买安置房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3.资格初审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安置房购买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购买申请人。4.辖区公示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安置房购买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并且在安置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安置房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安置房申请审批表》,并且在安置房申请
    2023-05-30
    409人看过
  • 宝鸡公租房申请要求是什么?
    宝鸡市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城镇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且在市区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宝鸡市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想要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市区城镇户籍;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4.在市区无住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 宝鸡市中等收入家庭如何申请公租房?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中等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人为家庭成员;2.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3. 申请家庭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在当地城镇已连续缴纳社
    2023-08-27
    182人看过
  • 宝鸡市申请工伤认定所需资料须知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2、工伤认定申请表;3、向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报告;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亲属申报的提供其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例如:夫妻关系可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5、受伤害职工工作关系证明;(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编制本或聘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死亡人员未签定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个人申报的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关系裁决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提供证言材料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7、诊断证明书原件(认定职业病时,提供历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8、非职业病事故伤害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原件或首次住院病历首页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9、其他相关材
    2023-05-29
    180人看过
  • 宝鸡市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条件是什么
    一、宝鸡市兼职律师执业许可条件是什么1、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2、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二、宝鸡市兼职律师执业许可的办理材料1、律师执业登记表2、蓝底2寸正装照片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4、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5、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登记6、身份证7、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8、辞职、退休证明9、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10、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11、
    2023-05-14
    168人看过
  • 宝鸡注册建筑师条件是什么
    一、宝鸡注册建筑师条件是什么(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1)具备本文附件3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2)不具备本文附件3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b.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2.职业实践要求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
    2023-05-18
    41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宝鸡市公租房申请条件2022
      海南在线咨询 2024-03-05
      2022宝鸡市公租房申请条件: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2、新就业职工,在本地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务工或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济南市医保门诊转院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4
      1.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2.各省、市、自治区级医院病员(包括门诊病员)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医院科主任提出,经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同意,报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批准办理手续。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病人,不得转外省市治疗。 3.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
    • 陕西省宝鸡市廉租房申请有什么条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05
      一、宝鸡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必须年满40周岁; 2.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70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人至少连续吃低保6个月以上;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请廉租房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
    • 宝鸡保障房申请条件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1
      宝鸡保障房申请条件:低收入家庭申请分配对象及条件1、持有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区城镇户口;2、政府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或低收入家庭;3、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4、年满22周岁的无房单身户(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等);5、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低保证、低保存折、《宝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现住房状况证明(工作单位或社区核实出具)、住房
    • 不是市能申请宝鸡的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4
      以保证网络通畅..可能是网络不通.您所呼叫的用户先不再服务区内..............请您将头用力撞向显示器...想解决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