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个人债务,离婚后妻子不承担
【个人债务】丈夫个人债务,离婚后妻子不承担
王女士与丈夫因感情问题闹离婚,两人的离婚官司正在进行之时,王女士突然接到一纸诉状,是丈夫的朋友卢某因丈夫胡某向其借款28万元未还而将王女士夫妇一起告到了法院,面对突然出现的债务,王女士一脸茫然。这28万元债务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丈夫胡某的个人债务呢记者昨(18)日从成都市锦江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举债为丈夫一方,且借款并未用于生活开支,王女士不需要承担还债的责任。
卢某诉称:2004年4月,胡某曾两次向其借款28万元,碍于朋友情面,他一直未让胡某出具借条。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他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还借款。卢某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的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夫妇共同偿还。胡先生称:他确实分两次向卢某借款共计28万元,且妻子王女士也是清楚借款情况的。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因此这借款应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偿还。
王女士称:此债务应属于丈夫胡某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胡某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至今,他们之间毫无来往和联系,对于胡某在外面的债务,自己一概不知。胡某称借款用于与自己共同生活开支不是事实。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向卢某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胡某与卢某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虽然该借款形成于胡某、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条上只有胡某一人的签名,王女士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王女士也表示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不予确认。胡某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卢某借款28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后债务分配问题:女方如何应对?
79人看过
-
代驾服务中的责任分配问题
467人看过
-
离婚后谁来负责偿还婚前的债务问题
223人看过
-
债务清偿及离婚赔偿问题
471人看过
-
债务转让前后的责任问题
392人看过
-
车祸责任分配问题
127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夫妻分居期间债务的偿还责任分配问题山东在线咨询 2024-11-13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但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定情况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另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出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如果属于个人债务,则由一方独自
-
-
关于协议离婚债务如何分配分配债权的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30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个人财产不分割,个人债务独自承担。
-
婚姻关系中负债责任分配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4-11-24关于夫妻一方背负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笔债务是夫妻二人共同签字认可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坦诚承认的,或者是在结婚期限内,任一方为了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需支付的款项,这些都应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当事人必须共同负责偿还。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妇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名承接的债务超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标准,则该债务不被视为共同债务,而是由个人独自承担偿
-
问题离婚债务分配怎么处理?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30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