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的水泥能否作为自建厂房的销售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2:25:14 123 人看过

我公司自建厂房采用自产水泥。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中有没有规定应作为销售处理?律师复函:

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5条要求,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将商品、财产和服务用于企业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提供劳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因资产所得权属发生变化,将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按规定应视为销售收入确定。即:1。用于营销或销售;2。用于社交;3。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利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在上述文件中,自产货物不作为销售货物纳入自建厂房范围,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中不作为销售货物处理。增值税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为销售货物。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房地产和在建房地产。房地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会改变其性质、形状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属于在建房地产。因此,将自产商品用于自建厂房,在增值税方面应视为商品销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1日 01: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利润分配相关文章
  •  如何确保水泥制品厂的环保工作?
    水泥制品厂在建设前需前往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咨询,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目录及具体申报情况,环保部门会确定审批形式,如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或简易审批程序。还需准备相关审批材料并取得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批复。开工建设并开始试运行后,需到环保部门检测水、气、噪声等污染因子。一旦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验收批复,即可完成全部环保手续并纳入部门日常监管。水泥制品厂在开始建设前,需要前往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咨询。环保部门会根据建设项目的分类目录以及具体申报情况来确定审批的形式,包括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和简易审批程序等。接着,需要准备相关的审批材料并取得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审批批复。在开工建设并开始试运行后,需要到环保部门检测水、气、噪声等污染因子。一旦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验收批复,就可以完成全部的环保手续并纳入部门的日常监管。 水 泥 制 品 厂 如 何 办 理 环 保 手 续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泥制品工业大
    2023-09-12
    188人看过
  • 企业可以自己建厂房吗
    承包村集体工业用地创办公司,是可以自建设厂房的。集体工业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售的有哪些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出售的有关规定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合并等原因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向村民会议报告。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召集村民会议。二、50年产权房最新政策是什么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023-02-23
    242人看过
  • 企业注销厂房和土地的处理方法
    1、公司解散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合法的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3、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公司违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的行为。而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村土地可以建厂房吗1、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占用农村土地建设企业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允许私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的除外。3、建设
    2023-07-11
    485人看过
  • 自建的工业厂房有必要办理房产证吗
    有必要办理房产证,原因如下:1、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2、其实,房产证主要在房屋登记事务范畴中发挥作用,并且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3、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
    2023-05-04
    306人看过
  • 水泥房改建瓦房算违建吗?
    盖瓦房子改建水泥房顶需前往房管局备案,备案后改建即不算违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楼院子围栏算违建吗如果单纯是养花种草这个没问题,如果围起来后建成了房子,则属于违建了。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07-06
    434人看过
  • 自建厂房认定是否为违建的判定标准
    一是自建时间。由于违法建设的认定主体、处理主体、处理方式等内容最早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制,而后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规制。那么一旦自建行为发生在《城市规划法》生效之前,则因“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通用原则而不得依据《城市规划法》确认未获得规划许可的自建房为违章建筑或违法建设。二是认定主体。拆迁实践中,由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城管大队等直接认定某一房屋(包括自建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为违章建筑的情形很普遍。实际上,违章建筑只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加以认定。《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违法建设也仅能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那么对于自建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违法建设,
    2023-03-20
    431人看过
  • 建筑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怎样处理
    建筑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律师解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
    2023-06-14
    68人看过
  •  取缔生产销售三无产品的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具体来说,增加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价格的三倍。如果增加的赔偿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是因为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在销售者经过赔偿后,有权利向生产者要求相应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具体来说,增加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价格的三倍。如果增加的赔偿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是因为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在销售者经过赔偿后,有权利向生产者要求相应的赔偿。 分析:根据素材,增加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价格的三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
    2023-08-26
    145人看过
  • 企业的厂房己经出租能否申请破产
    一、企业的厂房己经出租能否申请破产企业出租厂房后,如果出现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并且明显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企业破产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
    2023-04-19
    413人看过
  • 单位自建不动产销售的会计如何处理
    单位自己新建建筑物是指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自己施工建设的建筑物为本单位使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之内。”因此,不征收营业税。单位自己新建建筑物用于销售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建筑环节营业税。税额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即: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应纳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营业税税率。另外,单位销售建筑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税率为5%的营业税。例:某房地产公司当年新建家属楼一栋,建筑成本970万元,因职工分配住房难以进行,公司决定将其出售,取得收入1200万元。应纳营业税及会计
    2023-05-04
    438人看过
  • 自家田地能否建造厂房?
    不可以。耕地是集体所有的,通过合同确认农民对耕地的用益无权,农民因此而取得耕种该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而建厂房,厂房所用土地一般应为国家所有。除非该厂是集体所有制,与耕地所有者另通过协议明确厂房的土地使用权。耕地建厂房怎样合法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个人可以因兴办乡镇企业申请用地用于建设厂房等建(构)筑物,但所选地必须符合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拟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申请用地必须在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必须在规划部门办理选址、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带项目申请用地还须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相关手续,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如果农民擅自占用土地自建厂房,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2023-07-20
    228人看过
  • 厂房除了自建之外大多数是作为承租人的企业,那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在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场址非居住房屋拆迁评估和补偿的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承租企业应赔偿的以下几个项目:1、设备搬迁安装费;2、设备重置成新价;3、停产、停业补偿。二、在法律实践中,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1、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2、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厂房拆迁补偿多少?(1)房屋拆迁费:要按厂房的标准给予补偿,标准各地不一,不能按农房的标准,如果你没有房产证,至
    2023-05-03
    353人看过
  • 水泥细度对水泥性能的影响有哪些
    1、水泥细度越小,则会导致水泥和水发生反应的面积变得越大,而水泥的水化反应速度也会变得更快,并且水化反应也会更加充分完全,至于早期强度则会变得越高,不过水泥在空气中的硬化收缩性却会变得越大,导致水泥在后期容易出现开裂现象。2、水泥细度还会影响到水泥强度的高低,在一定范围内,水泥细度越小,水泥强度就会越高,反之,则是越低。3、水泥细度还会影响到水泥活性的发挥,正常情况下,水泥细度应该低于40m,这样水泥才可以保持较高的活性,若水泥细度超过90m的话,那么水泥活性就会变得非常小,导致水泥只能起到填充作用,而其他性能则会失效。水泥一体房的优点1、采用高效节能体系,舒适美观,结构安全,价格优惠,经济实用。2、防潮,防台风,抗地震,隔热隔音保温效果好。3、全部干作业施工,安装工期短,安装拆迁方便。4、房屋自重轻,运输既方便又节省。5、可以组装各种面积大小不等,用途不同的活动房。6、可以多次吊装,不受
    2024-01-25
    183人看过
  • 销售广告能否作为合同的要约?
    法律堂读者严小姐问:我此前在城区买了一个楼盘的房子,当时该楼盘外立面已经挂出广告牌,称有某大型零售卖场即将进驻楼盘。但是我最近又听说,那个卖场进驻楼盘的事情可能黄了。我想问,开发商的销售广告算不算房屋买卖合同的条款?如果以后这个卖场没有进驻我们楼盘,我能够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吗?另外,在楼盘沙盘上,我们还能看到小区某处有垃圾中转站这样的标识,不过销售人员说,在规划上其实是挪走了。如果我收楼时还是见到有这个垃圾中转站,开发商的口头允诺算是违约了吗?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唐全洲律师答: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只作为要约邀请,而不作为合同的要约,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如果出卖人在合同中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约束力进行认可的,或者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的,该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即构成合同条款。《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
    2023-04-22
    328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进行合理分配的过程。一般而言,企业应该按照税后利润的顺序进行如下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企业的财务状况的稳定和保护各方... 更多>

    #利润分配
    相关咨询
    • 水泥厂两限房出售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7
      1、限价房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2、注意限价房本质上而言仍然是商品房:限价房这种以“房价限地价”的操作方式决定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土地获取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它本身也拥有了一些商品房的属性特点。 3、限价房是国家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政府在限价房的土地出让、税费减免、限定房价、购房申购以及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介入,并给于一定的优惠。
    • 工业企业销售自建厂房需要交纳什么税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4
      销售自建,劝你还是自己先用下,就免销售不动产也就是固定资产的营业税了的哦。第二个。,B做一份委托C收款的委托书就可以。
    • 企业可否利用自建房作为住所?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可以。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 南宁市房屋销售企业自建房屋销售管理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7
      工具/原料电脑、网络。楼盘基本信息。方法/步骤一、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二、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三、进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四、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
    • 水泥厂违约的处理方式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3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水泥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