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减刑案的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08:40:14 426 人看过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一)认罪悔罪;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二、视为立功表现的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三、视为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page]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网友们都在关注:

■审理假释案的司法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1: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减刑相关文章
  • 司法解释: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原因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一)诉讼时效的类型: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其中常见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海运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
    2023-07-05
    375人看过
  •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如何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问题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第13条规定: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虽然法律规定了“确有悔改表现”才能减刑,司法解释对“确有悔改表现”也作了界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确有悔改表现”仍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是抽象的,其表现形式和内容是什么﹖衡量标准是什么﹖没有具体的解释,给了法官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
    2023-06-02
    341人看过
  • 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5号)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
    2023-04-26
    452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公布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图)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今日从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依法、有效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正式公布,并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解释》指出: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2023-06-11
    142人看过
  •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
    2023-06-19
    76人看过
  • 司法案件的解释
    刑事责任年龄
    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指的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023-07-13
    375人看过
  • 诽谤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网络诽谤案件审理指南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
    2023-07-16
    388人看过
  • 减刑、假释申请的处理审批
    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
    2023-02-10
    50人看过
  • 最新减刑司法解释动态追踪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二、减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前提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023-07-10
    263人看过
  • 审理减刑和假释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减刑和假释案件审理的程序是这样的:提请减刑、假释,应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由监区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启动模式具体是这样的为实现减刑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目标,应对审理程序的启动模式进行完善:1.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请模式监狱机关根据罪犯平时在监管期间的表现情况,提出减刑建议,并提请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这种减刑案件的审理模式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较为类似,监狱机关及监狱管理干警已没有必要再参与庭审,仅以证明罪犯改造表现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明材料为限。2.罪犯本人申请模式服刑一定期限的罪犯,其本人认为自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
    2023-08-08
    158人看过
  • 应当开庭审理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一、职务犯罪减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023-03-22
    309人看过
  •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哪些情形要开庭审理
    1、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四)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五)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六)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七)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
    2023-04-04
    52人看过
  • 准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作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依据。这一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对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法律程序。然而,由于破产案件审判监督是一个新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实施三个多月来,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受理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职能部门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表示,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协调,已经初步决定,对于下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由上级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对口受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下发相关通知,予以统一。在谈到正确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之间的关系时,李国光说,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就是破产企业的代表,属于清产核资范围内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由清算组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主
    2023-04-21
    279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哪些案件不予公开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1、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中物证包括哪些?作为一名已经步入社会的社会人士,无论我们有没有遇到过与刑事诉讼相关的案件,对于刑事诉讼这一词语都是听过并有一些了解的。在判决刑事诉讼案件时,会涉及到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物证,这些物证是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证据,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中物证包括哪些呢?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刑事诉讼中广义上的物证包括: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指纹、足迹等。刑事诉讼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系物证:(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
    2023-08-13
    22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减刑
    词条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更多>

    #减刑
    相关咨询
    • 法院减刑假释现状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1
      法院减刑假释现状综上,目前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特点有:一是书面审理是主要的审理方式,整个审理过程比较封闭;二是罪犯没有参与审理程序,无法发表意见;三是法院依赖监狱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审理,无法详细了解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
    • 16减刑假释司法解释15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2-12
      (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应当提前释放刑罚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的规定》。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规定,结合
    •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应当开庭审理的方式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但鉴于目前
    •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3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人民检察院
    • 案件审理中可适用司法解释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5
      可以适用,但是程序性问题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