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长因自己的照片被登上宣传广告,遂将杂志发行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杂志发行公司未经厨师长许可擅自使用印有其肖像的照片做广告宣传使用,侵犯他人肖像权利,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自2008年9月起,五八信息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的肖像刊载在其发行的1份名为《生活圈》杂志的广告彩页上。原告发现后多次致电五八信息公司要求立即将带有原告肖像的广告彩页撤走,但五八信息公司未予理睬,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八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生活圈》杂志上及五八同城网站上刊登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五八信息公司辩称,我方没有在《生活圈》杂志本身上刊登李先生的照片,是在一个供用户取阅的展架的宣传画上使用了李先生的照片。对无意使用李先生照片的行为我方愿意道歉,希望同其协商解决。因为该杂志不是用于商业用途,故不同意赔偿李先生10万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生活圈》杂志系五八信息公司主办的免费赠阅性质的杂志,其内容以生活消费类广告和黄页为主,刊登广告需收取费用。为进行宣传,《生活圈》杂志在餐饮业较集中的区域设有宣传展架使用该杂志广告宣传画。2008年10月,五八信息公司在公主坟星巴克咖啡屋、清华园咖啡厅、五道口国强拉面馆、五道口干锅码头、五道口避风塘、五道口星巴克咖啡厅、建外soho饭店等地的宣传展架上使用了包括有李先生等人照片的宣传广告。宣传广告共印有照片五幅,其中含李先生肖像之照片位于广告左侧,照片中李先生手端餐盘,着厨师服,站立于前端,面部特征明显。关于李先生照片的来源,五八信息公司称系该公司美工在网上搜索所得,并未经过李先生的授权。李先生主张该照片系在业余时间拍摄,属于自己所有。另查,李先生在商务会馆担任餐饮部经理、厨师长。2008年10月起,李先生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生活圈》杂志的宣传广告上,并曾找到五八信息公司协商此事,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肖像系通过某种形象而使公民面部特征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包含公民人格权益及财产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五八信息公司因宣传其主办的生活圈杂志需要,在多处公共场所使用印有李先生照片的广告宣传画。该行为未经李先生许可,存在一定传播范围,且无科研文化、新闻监督等阻却违法事由,已成立对李先生肖像权之侵犯,故理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李先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广告系宣传生活圈杂志需要,故五八信息公司应在生活圈杂志刊登道歉声明。就损失赔偿一项,李先生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之诉请过高,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考虑事件给李先生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法院根据广告照片传播范围与被侵权人社会知名程度,考虑事件影响,酌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1万元。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肖像侵权赔偿标准
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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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的损害赔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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