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它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可分为独任仲裁诞与合议仲裁庭,并没有一般仲裁庭的说法。
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2、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一、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和书记员;
2、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三名仲裁员和书记员;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而由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
4、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5、对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成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的特别仲裁庭。
二、劳动争议仲裁庭的开庭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2、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4、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7、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8、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庭有一般仲裁庭吗?劳动争议仲裁庭按照组成人数的多少可以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它不包括一般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为了公平起见,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推选一名首席仲裁员,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可以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进行参与。
-
劳动仲裁是否规定到仲裁庭才不开庭
208人看过
-
劳务关系会仲裁开庭吗,劳动争议仲裁风险
169人看过
-
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
293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
301人看过
-
劳动仲裁庭评议笔录
63人看过
-
劳动仲裁开庭仲裁院问询
335人看过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一般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成立的,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更多>
-
分仲裁庭跟劳动争议仲裁庭是什么关系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7分仲裁庭跟调解庭劳动争议仲裁庭是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一定程序选择出来的仲裁员组成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亦称劳动仲裁庭。1、劳动争议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非仲裁员即使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方面的资格,如律师、法官等,也不能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它的组成程序是,立案审批表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审查通过,自立案之日
-
仲裁庭开庭流程,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怎么开庭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5仲裁庭的开庭程序一般包括开庭前准备、开庭调查、开庭辩论、调解、开庭终结五个步骤。 (1)在开庭前,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以及宣布开庭纪律。 (2)开庭凋查,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提出反请求;其次,根据申请和答辩,查清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争议的主要焦点;然后,就双方
-
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仲裁官司是否可以开庭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29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劳动仲裁的决定,需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书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实践中有很多支持的,也有很多推翻的,这都是有可能的。 当事人若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庭受理,是否可否免除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4未经仲裁,法院不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后一般几日可以得到仲裁裁决书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011、劳动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45天之内下裁决书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