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体资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09:10:13 335 人看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是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原告标准已经从相对人资格论转变为法律利益标准。

新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的矛盾冲突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法第152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的这项规定使股东在法律上正式成为了公司诉讼的原告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法律明文规定见诸《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包括公司中的股东,具体说就是在公司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时,只有作为法人的公司才是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只能由公司法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股东是不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这与新修订的公司法所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则是相违背的,该法第152条第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他人指的是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当然也应该包括侵犯公司权益的行政机关,根据该法的规定,股东当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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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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