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08:52:43 350 人看过

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能拒收货物吗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拒收货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二、出卖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的合同义务有:

1.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3.按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4.按约定递交交付标的物;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7.对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8.按约定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义务;

9.回收义务,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10.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母羊在交给买受人之前产崽小羊应该归谁

首先,让我们先了解邪恶利息的含义。邪利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民法上,邪息分为天然邪息和法定邪息。自然恶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果实,母畜生幼畜。法定恶息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收取的利息等法律关系收取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果实归卖方所有;交付后产生的果实归买受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收益应归卖方所有,交付后产生的收益应归买方所有。因此,母羊在交给买受人之前,小羊应归卖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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