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6:51:44 92 人看过

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一、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出现当事人不满意鉴定意见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准许,即:(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刑事辩护证据有哪些?

以下属于刑事辩护证据:

1、物证和书证;

2、证人证言,即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常也称为“口供”;

5、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三、什么情况需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鉴定

下列情况要做交通事故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资质或专门知识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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