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北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雷雷(聋哑人),男,1988年5月3日出生,河南省宜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唐山市火车站建国旅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城关乡大雨淋村一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05年1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冰,唐山市路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定代理人:季水政,季雷雷之父。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雷雷犯抢夺罪于200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树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雷雷,辩护人赵冰,法定代理人季水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季雷雷伙同史小伍(现在逃)在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与西山道交叉口南150米处,由季雷雷敲打被害人刘晓慧的汽车驾驶室车门,以吸引刘的注意力,史小伍乘机打开副驾驶车门将刘晓慧黑色女式手包抢走,价值人民币280元,内有灰色摩托罗拉M38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45元,黄色UT斯达康小灵通一部,价值人民币140元,93#汽油票100升,价值人民币370元,人民币500元及钥匙、身份证、驾驶本等物。
2005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季雷雷伙同史小伍在唐山市路南区协和医院门前新华道上,由季雷雷敲打被害人熊学恩的汽车驾驶室车门,以吸引熊的注意力,史小伍乘机打开副驾驶车门将熊学恩的手包抢走,内有人民币6500余元,诺基亚76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61元及公积金卡、工行教师卡、医疗卡、准考证、身份证、驾驶本等物。
2005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季雷雷伙同史小伍在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广场西南侧,由季雷雷敲打被害人冯伟的驾驶室车门,吸引冯伟的注意力,史小伍乘机打开副驾驶车门,将冯伟的黑色华伦天奴手包抢走,价值人民币546元,内有人民币4600余元,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21元,华盛购物卡13张,总价值人民币5900元,及欠条、支票、身份证、驾驶本、干洗卡等物品。
2005年1月2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季雷雷伙同史小伍在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与西山道交叉口南10米处,由季雷雷敲打被害人胡金香的汽车驾驶室车门,以吸引胡的注意力,史小伍乘机打开副驾驶室车门将胡金香的棕色拎包抢走,价值人民币475元,内有人民币2100元,超市购物卡6张,总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福利煤票2张,共价值800余元,及钥匙、身份证、驾驶本等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季雷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夺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未提出任何辩解理由。
被告人季雷雷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为:被告人季雷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聋哑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也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季雷雷伙同史小伍(现在逃)在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与西山道交叉口南150米处,由季雷雷敲打被害人刘晓慧的汽车驾驶室车门,以吸引刘的注意力,史小伍乘机打开副驾驶车门将刘晓慧黑色女式手包抢走,价值人民币280元,内有灰色摩托罗拉M38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45元,黄色UT斯达康小灵通一部,价值人民币140元,93#汽油票100升,价值人民币370元,人民币500元及钥匙、身份证、驾驶本等物。
2005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季雷雷伙同史小伍在唐山市路南区协和医院门前新华道上,由季雷雷敲打被害人熊学恩的汽车驾驶室车门,以吸引熊的注意力,史小伍乘机打开副驾驶车门将熊学恩的手包抢走,内有人民币6500余元,诺基亚76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161元及公积金卡、工行教师卡、医疗卡、准考证、身份证、驾驶本等物。
2005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季雷雷伙同史小伍在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广场西南侧,由季雷雷敲打被害人冯伟的驾驶室车门,吸引冯伟的注意力,史小伍乘机打开副驾驶车门,将冯伟的黑色华伦天奴手包抢走,价值人民币546元,内有人民币4600余元,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21元,华盛购物卡13张,总价值人民币5900元,及欠条、支票、身份证、驾驶本、干洗卡等物品。
2005年1月2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季雷雷伙同史小伍在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与西山道交叉口南10米处,由季雷雷敲打被害人胡金香的汽车驾驶室车门,以吸引胡的注意力,史小伍乘机打开副驾驶室车门将胡金香的棕色拎包抢走,价值人民币475元,内有人民币2100元,超市购物卡6张,总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福利煤票2张,共价值800余元,及钥匙、身份证、驾驶本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报案材料,刘晓慧、熊学恩、冯伟、胡金香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辩认笔录及被告人季雷雷的供述等,足以证明被告人季雷雷犯抢夺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雷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雷雷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季雷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聋哑人,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季雷雷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聋哑人,应从轻或减轻的辩护观点,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季雷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季雷雷系从犯的观点,经查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雷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月27日起至2007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庆松
人民陪审员张健
人民陪审员赵玉兰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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