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的内容包括有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9:44:48 436 人看过

认购协议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的订立进行磋商和谈判。双方就是否购买该房屋达成意向协议,需要双方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该房屋的买卖关系。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范本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乙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前,已充分了解甲方提供的所购标的物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之样本,并无异议。

甲方开发建设的仁恒江湾城项目,已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并领取宁房销第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

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认购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认购幢室,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乙方认购的该房屋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大写)元(元)

付款方式:

1、按揭付款方式:乙方于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不少于总房价30%的房款,余款由乙方于年月日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2、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计元。

三、乙方同意签定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担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四、甲乙双方商定,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前签定《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五、在本协议的第四条约定的预定期限内,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六、甲乙双方在签定本协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乙方有权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

2、甲方在认购期间,将乙方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八、甲乙双方在遵守上述条款基础上,补充如下约定:

(一)按揭付款:1、乙方按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合法完整的申请资料;2、按甲方和银行通知的时间办理贷款手续;3、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则乙方应另行筹款按时支付购房款,逾期则按乙方违约处理,处理方式详见所购标的物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样本第五条。

(二)《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即《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本协议中的价格不含优惠,具体优惠按《仁恒江湾城一期第一次开盘优惠实施办法》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明确。

九、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期限内签署《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认购协议自动终止,认购备案自动注销。

十、本认购协议在双方签署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后自动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乙方一份,甲方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住所地:住所地: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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