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的是土地纠纷仲裁法。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四
[开庭通知]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提前或者延期开庭,是否提前或者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缺席]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代表人]
第四十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仲裁。代表人的仲裁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举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依法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相互委托调查。
[质证]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依据。
[辩论]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庭审笔录]
第四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拒绝的,应当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仲裁庭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先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对下列请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追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追索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将先予执行裁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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