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0:39 73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因处理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可以保留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保留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和其他费用的,寄存人对定金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货物,寄存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储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货。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货的,加收保管费。提前提货的,保管费不予减少。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保管人应当对寄存人按照约定交付保管的货物进行验收。此外,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将原货物退还寄存人或者寄存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人不得无故扣留货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退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未经约定期限收到仓储经营者合理的提货通知的,存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此外,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保管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而应获得的报酬。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如果存款人履行义务,存款人不支付存款费用,留置权的基本前提是实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寄存人不得以保管人负责返还保管物为由对保管人行使留置权。总之,仓储合同中留置权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有一定经验的律师来处理,不仅可以预防法律纠纷,而且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助您解决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问题,防止您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通过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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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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