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的确认物权有哪些方式
(一)具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二、请求确认物权是怎样的
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确认物权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有的其他请求权不同。确认物权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代替之;同时,确认物权又是采取其他保护方法的最初步骤。在财产归属问题未得到确定时,其他的保护方法也无从适用。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遗产应当属于乙所有,在乙死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属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再根据所有权的确认,按照所有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
三、物权确认纠纷的种类有什么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及担保物权确认之诉。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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