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为数众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形式,有相当的发展潜力。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将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制定,对于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修正案改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将这两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明确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修宪,可以说是“为跃跃欲试的民众点亮了创业明灯”。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更是进一步确立了个人独资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其中一些具体的规定,无疑是对个人开办独资企业的一种鼓励。按照流行的说法,就是中国准备制造老板了。
但究竟何为个人独资企业?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以上定义可以得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4个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的。自然人应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还不能是该法第16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同时,这一点规定也当然排除了法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2、投资人投资于企业的财产是他个人所有的。私人财产归私人所有,这是对于《宪法》第13条第1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发展,明确反映出了国家对于私人财产的态度,确认了私人财产法律地位。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这无疑加大了投资人的责任,但也是该法第1条的说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
4、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仅是一个经营实体。法人的特征之一即是以法人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当然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也不是所谓的“一人公司”,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也是予以肯定的。
针对以上特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这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在权利方面,包括企业财产所有权(第17条),自主经营权(第19条),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第24条)等;在义务方面,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诚信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纳税(第4条),承担无限责任等。综观整部《个人独资企业法》,仍能看到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即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就以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来看,这是在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严格规范投资人的行为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而如此规定的,较宽松的设立条件必然伴随着严格的责任形式。而且,从《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可以得出,这部法律是以投资责任形式来制定的,而不是以所有制形式制定的,从而形成了我国企业形式的基本框架: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步骤。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在几个方面突破我国传统的企业立法
,不过这些突破也伴随着一些问题的出现:
1、关于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问题。在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投资人最大的财富除了资金以外,更重要的还有知识和技术。而且,不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规定注册资本被视为是剥夺穷人投资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这种规定无疑是与国际接轨的重大突破。但这种规定却可能使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遇到障碍,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容忽视,甚至会出现吃拿卡要的违法行为,给个人独资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由此,完善救济手段将是这部法律顺利实施的必要补充措施。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事实上,“公司”一词的传统法律意义是一个群体的经济结合的意思,是指一种营种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当然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只是在名称中不能使用“有限”和“有限责任”字样,以免混淆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性质,在该法的第11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3、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问题。这一点主要是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上去认定。个人独资企业需有企业名称、出资和固定住所(第8条),而个体工商户不一定需要这些条件。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法》把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调整范围内了,但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为了逃税,已经具备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相当规模的私营企业主往往注册为个体户,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因此如何规制这种行为也需进一步采取立法措施予以弥补。
4、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的问题。在《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得以通过,这是否会产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双重纳税问题(即投资人在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是否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表述。对于这一含糊的说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绪武先生说这“对企业是有好处的”,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税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不能随意征收。况且,在我国刚开始打破单一公有制局面时就对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征收双重税,这是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更大规模地发展的。对于税收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
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解决不岗问题的需要。中国缺少“老板”是下岗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葛寿昌教授就说:如果社会上大家都不愿意当企业家去雇人,而都等着别人来雇佣自己,失业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使创业变得容易,增加了就业机会,大大缩短了失业周期;同时还可刺激经济增长,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可谓一石多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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