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抓捕并丢失已盗取的财物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4:21:47 470 人看过

有意见认为,这样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在即犯了盗窃罪又抗拒抓捕的时候整个行为就已经转化为抢劫既遂,该构成要件之外的结果并不影响先前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抢劫罪本质上属财产犯罪,暴力行为只是其行为特征,犯罪既遂与否最终还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因而若行为人先行盗窃未遂,则之后即使其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实际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也只能认定其为抢劫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判断结果犯既遂的标准是法律所规定的作为该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的实现,就盗窃罪而言,即行为人对所盗窃之财物是否达到排他性的控制。

转化型抢劫罪虽然与标准抢劫罪性质相同,构成要件相似,但犯罪形态却有所区别,具体论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状态比标准抢劫罪形式更丰富,包括:

1、行为人先行盗窃,诈骗或抢夺未遂,但此后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

2、行为人先行盗窃、诈骗或抢夺既遂,但此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过程中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财物丢失。

一般的“摆脱行为”与“使用暴力行为”,两者本质上都是为了抗拒抓捕的目的,其主观上是出于什么目的显然不是区分关键点。要看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还是消极防御的脱逃行为。

我们认为,实务中首先应界定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身体接触行为还是暴力行为。应区别一般的推搡、扯衣领与拳击、脚踢等行为,而拳击、脚踢、掌掴、掐颈等一般应界定为暴力行为。其次,我们应该区分被告人是直接伤害故意的行为还是间接伤害故意行为。一般的拳击、脚踢都是直接伤害故意的行为。而有些在逃脱纠缠过程中,顺势而为的蹬腿、甩掌、甩臂等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伤害故意行为,如果未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势,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意见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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