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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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权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
示》(甬地税二〔1998〕19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
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规定:凡在城
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
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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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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