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00:05 167 人看过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秩序,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健全,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秩序,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地税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月三十日前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区、市)地方税务局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应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决定,罚款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应同时报送市地税局备案。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对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听证结束后,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应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行为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当事人对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复议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其缴费义务和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0日 1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1994年8月27日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4年9月26日重庆市国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地产市场,加强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补缴的出让金)。(二)行政划拨土地补交、扣缴的出让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其它收入。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权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各级国土部门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级征收。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国土局征收;县、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市、国土部门征收。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一)城镇国有土地由政府负责拆迁
    2023-06-10
    145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8]170号)在我市停止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含非因工,下同)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及企业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第三条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当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照发。同时,发给丧葬费1200元。第四条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
    2023-06-09
    319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作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提高对作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的认识,切实抓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二、切实做好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自治县、市)、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
    2023-06-09
    425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现将《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加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室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含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下同),制定本规定。一、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提高投资效益。二、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按下列程序:(一)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审批;(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三)编制初步设计上报审批;(四)进行开工前审计或资金来源审计验证后批准开工建设。三、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业主制或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设施单位编制。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控制项目概算、编制
    2023-04-22
    310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重庆市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为鼓励人民群众参与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举报乡村道路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道路是指除国、省、县道以外,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及场镇道路。第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群众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地点、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应当作好登记,出据受理回执,并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非现场处理程序要求进
    2023-06-08
    175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4年8月8日重庆市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城镇”是指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包括县级市和远郊区)的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第三条在小城镇的工业、商业、服务粘、旅游业、乡镇企业工业小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居民住宅等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开发用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方针和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用地管理、做到合理、节约、依法用地。第五条统一规划。小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按照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布
    2023-06-10
    356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鸿举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规范和改善政务管理,创建服务型政府,创造优良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共5件(见目录),现予以公布。1、《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已被《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已被《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重庆市
    2023-06-10
    309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重庆市三峡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基地的通知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工作,提高移民培训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移民培训基地在促进移民就业增收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市政府决定命名重庆三峡职业学院等20所培训机构为重庆市三峡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希望命名的各培训基地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为我市移民劳动技能培训作出更大成绩。重庆市三峡移民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名单:重庆三峡职业学院万州职业教育中心万州区就业训练中心万州三峡服装艺术学校涪陵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涪陵区移民培训中心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武隆县分校丰都县农民科技培训中心开县职业教育中心奉节县就业训练中心巫山县职业教育中心巴南职业高级中学校石柱县第一职业中学云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渝北职业教育中心重庆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长寿分校忠县就业训练中心重庆市农业学校重庆市旅游学校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023-04-22
    110人看过
  •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错证的处理及赔偿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司法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重庆市公证处:现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错证的处理及赔偿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错证的处理及赔偿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公证书质量,促进公证处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错证:(一)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不合法;(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真实、不合法;(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不真实、不合法;(四)违反公证程序。第三条错证的纠正办法:(一)当事人发现该公证为错证,可以向该公证处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书;(二)公证处发现错证,应予撤销。(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现错证,可以责成公证处按程序核查处理,也可以直接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第四条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书,公证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
    2023-06-06
    174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2023-05-05
    249人看过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就业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业补贴的范围、对象及标准第三章就业补贴工作程序第四章附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江北区就业补贴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13日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江北区就业补贴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生活困难家庭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就业补贴工作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推荐,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审核发放。第三条就业补贴按“先就业,后补贴”原则,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再就业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放。所需资金由区就业办编制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查后列入再就业基金按月拨付。第二章就业补贴的范围、对象及标准第四条就业补贴的试行范围为全区各街镇管理的下岗失业人员。第五条就业补贴对象:
    2023-06-10
    252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第二条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第四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
    2023-06-10
    86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交委、水利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市建委与市交委、市水利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二○○四年九月十日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廉洁监督机制,营造诚信公平建设环境,从源头上防范重庆市建设市场行贿受贿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工作,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国有资金投入的房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
    2023-06-10
    76人看过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为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我委根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第三条行政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经委的授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但
    2023-06-06
    15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重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2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重庆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5
      (一)随单位参保 1、单位:20%/个人:8% 2、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282元。 3、最低缴费金额:单位656.4元,个人262.56元; 4、最高缴费金额:单位3281.4元,个人1312.56元; (二)个人身份参保 1、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按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为328
    • 重庆市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0
      2015年4月7日重庆市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养老保险不断扩面提标。截至2014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达到1927万人,参保率近93%,其中644万人享受养老金待遇。 据介绍,2014年补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42亿元,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和农转非人员养老金待遇连续11年提标10%以上;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0亿元;6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基础养老金人月均高出国家标准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