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和联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3 19:22:27 219 人看过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联系为,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产生的时间相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支付来源相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出现的目的相同。

二者的区别如下:

1、破产费用是基础性的常规费用,其涉及的范围也比共益债务大,破产费用是必要支出费用。

2、清偿顺序不同。但是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时候,清偿的顺序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则按照比例清偿。

一、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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