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未终结、病人未出院即与院方发生纠纷的
对于患者来说,治疗疾病和事后维权是两个不同阶段所做的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在病人还未出院你与医生就发生纠纷,一则是对病人影响不好,二则此时你们的病历仍在形成之中,医生会将病历调整得天衣无缝,将你的观点堵死。出院后再维权病历不支持了。本律师劝患方:发现医疗过错后,少说为佳,现在智能手机录音、拍照都行,留心取证,为以后维权做好准备。
二、未复制、封存病历先向医疗机构谈判、调解,调解不成申请鉴定或者起诉的
患者出了院,你发现治疗有问题去找医院理论,但病历未依法复印,此时你的观点已经全部暴露给医方,他们可以有针地性地更改病历,甚至整篇整页地换下来。鉴定时依据此病历足以将你气死,你确拿不出反证来。本律师劝患方:未复印病历前什么也不要说!作为患方要养成一种习惯,象买东西索要发票一样,出院则复印病历!即便不维权也为健康保健保存一份档案。
三、对于病历未进行医学分析或者咨询,过早地申请鉴定或者向法院起诉的
看病历专业性很强,对于非医人员就象看天书,是否有违规更是无从谈起。不同的临床专业的规范不同,有些是约定俗成的,在不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确定有过错前不要过早鉴定或者起诉。
四、只强调死亡、残疾和经济损失的后果而申请鉴定或者起诉的
在某种角度上讲,医院就是死人、花钱破财的场所。因为许多疾病根本不能治愈,有的手术风险极高,成功率仅20-30%。不做手术是死,做手术也可能死。加之费用高得惊人,最终是人也完了,钱也没了。对于穷人来说确实是无法接受的。但是,医疗机构不是慈善机构,它是挣钱的不是施舍的。没有医疗过错他们是不会赔偿你的。
五、对死亡原因有异议但未做尸检,在尸体火化后申请鉴定或者起诉的
尸检是确定死亡原因的手段,你对死因有异议但你确将尸体火化了,或者超过48小时(有冷冻条件的不超过七天)后提出尸检,细胞已经自溶,病理不能做了,死因确定不了你就无法推翻医院的结论!最终还是以医院怎么说怎么是,鉴定拿不下来,诉讼必败。
六、在诊所或者卫生室就诊发生死亡,生前无病历、死后亦无尸检报告而申请鉴定或者向法院起诉的
诊所和卫生室等在行医过程中是不制作病历的,仅有一般的门诊登记本和处方,这些东西还不交给你。在这些小医疗机构就医如果发生死亡,农村又有拒尸检的习俗。当你将尸体处理了再来申请鉴定或者诉讼,当然是没有任何证据了,在这种情况下来维权等于是自找气生!
七、医疗机构给予少量补偿、免除少量医疗费而认为有过错申请鉴定或者起诉的
现在的医疗争议点很多,服务态度差、收费高、使用的药械质量低劣、风险告知不够、病历书写有错等。早期你将大夫说住了,也许给你点补偿以求平安。这种花钱买平安的方法可能会诱导致你走向诉讼或者申请鉴定,结果是死胡同。
八、医疗机构有部分过错,患方在起诉中按全责足额请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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