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改进的几点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8:03:14 264 人看过

死刑复核制度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核准的制度,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死刑复核制度作为我国所特有的死刑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立足点是通过特别程序的适用,从而考量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必要性以及发挥限制死刑适用、保障罪犯生命权的作用。我国法律虽然以基本完善,但我国现行立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仍然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制约了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基本功能的实现。但是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使其保障作用无法真正得以发挥。

(一)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而是沿用书面秘密的审核方式,法院单方控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一律采取不开庭的方式。另外,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秘密阅卷为主,不开庭,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结合我国二审普遍不开庭审理的现状,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往往只在一审中可以获得开庭审理的机会。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主要表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由人民法院全程控制,人民法院主导着全部程序的过程,控辩双方被动等待裁决的结果,无法对死刑复核的整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牵制,诉讼方特别是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并与司法权展开理性对话的要求落为空谈。

(二)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动发动,作为一种人民法院内部自行发动的对死刑案件的审查与控制程序。在未经控辩双方申请的情况下,由司法主体自行对案件实施审查与复核活动。死刑复核程序由于司法权的主动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诉讼的性质,在主动性的作用机制下,司法权可能会丧失中立性及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冷静与自律,易怀有偏见,最终裁判结论也难以获得争议双方普遍认同。

(三)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这是目前死刑复核程序最受诟病之处由于死刑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后,绝大多数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来说,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第二审审判权的同时,也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实践中,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对经过二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在判决裁定的结论部分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或裁定)即为死刑判决(裁定)"。至此,死刑复核程序完全流于形式,这显出死刑复核程序已经不仅在运作上出现可怕的行政化倾向,而且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而出现严重的萎缩甚至虚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文章
  • 关于我国行政复议程序的若干思考
    湖北省《行政法制》2004年第6期行政复议制度涉及对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的救济问题,具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行为予以监督的功能。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行政法治的目标,各国宪法或法律大都直接或间接地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我国也先后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及《行政复议法》。从我国关于行政复议机构及管辖的相关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是比较重视的,规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列举了七项法定职责,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管辖在我国是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管辖作为一般管辖原则。这种模式设计的初衷就在于以行政上的层层制约来以期达到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和对相对人合法
    2023-06-06
    138人看过
  • 死刑复核程序—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05-04
    61人看过
  •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无疑具有十分积极意义,应该是我国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设想,如果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的死刑复核司法职责的话,那么,类似聂*斌那样的冤杀案也许会减少许多。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其他因素,如宪政或水平的提高、立法的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的缩小、证据制度的完善、原审法院判决质量的好坏、司法人员素质及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程度
    2023-06-11
    379人看过
  • 报请死刑复核庭核准的程序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只能向死刑复核庭提交异议状说明不同意的原因,不得提审或发回重审,因为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若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发回重审,那么高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凭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而顺利实现自己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意志,这样高级人民法院就会实际分享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了。(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
    2023-06-11
    467人看过
  • 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属于审判程序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
    2023-06-28
    415人看过
  • 关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几点思考
    公司主要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同时提供计算机技术培训、销售自产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以及企业管理咨询和出租办公用房等业务。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业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技术转让;2.研究和开发计算机软件;3.提供计算机技术培训,并销售自产产品;4.提供计算机系统服务,包括经济贸易咨询;5.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以及企业管理咨询,同时出租办公用房等业务。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例如工业、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银行的主营业务是贷款和为企业办理结算等。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是 什 么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2023-09-07
    175人看过
  • 关于矿区瓦斯管理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世界上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十年,每年平均灾害损失近1600亿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8%,这一比例是发达国家的10倍以上。在众多灾害中,矿业事故是所有工伤事故中最为严重的,而矿业灾害中尤以瓦斯灾害最为突出。瓦斯事故是我国矿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___矿区隶属鲁中分局,属于低瓦斯矿井,很多同志在瓦斯防治上有时过于乐观。具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39起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其中发生在低瓦斯矿井的有18起。2000年至2003年发生的24起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和火灾事故中,低瓦斯矿井占7起。由此可见,低瓦斯矿井并非安全矿井,甚至因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健全而成为事故多发矿井。国家安监总局分析认为,低瓦斯煤文章版权归文秘114网作者所有!矿易发生瓦斯事故的重要原因是思想麻痹。部分煤矿的领导认为是低瓦斯矿,不会发生瓦斯爆炸,放松管理,制度
    2023-04-24
    94人看过
  • 对促进就业的几点思考
    夏庆恒(辽宁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去那种用行政手段压企业吸收大量劳动力,以降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冗员增加为代价,典型的工厂集中就业模式已经成为历史,政府不再直接介入劳动配置和工资决定,那么在新时期如何促进失业人员和新增劳动力就业成了当前急迫需要解决也是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思考的问题。一、政府应该制定符合比较优势的发展方针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面对庞大的人口,国民经济还相对薄弱,要让尽可能多的劳动者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就要最大限度的创造就业机会,显然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我国这就意味着劳动密集型产业应该成为产业的主体。一个地区所实施的发展方针不但决定其经济能否增长,同时也决定其经济增长的就业容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提高人均收入有两种途径:一是提高就业人口的工资收入,二是加大就业人口的比例,显然,在我国现阶段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缩小
    2023-06-10
    426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几点思考
    本文讲的是法院执行。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发展的一个瓶颈,通过各级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共同努力,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一些缓解...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几点思考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发展的一个瓶颈,通过各级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及相关单位共同努力,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一些缓解,但仍有许多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涉执信访压力仍然很大,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究其原因,除外部原因外,还有许多人民法院内部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人民法院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力军,应客观、公正对待存在的问题,科学提出解决执行难的意见,才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只有得到各方面的更高重视,才能进一步推进法院执行工作。一、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各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通知精神,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尤其是领导干部、
    2023-06-04
    295人看过
  •  死刑复核程序的操作规程
    该摘要提供了关于死刑核准、发回重新审判和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三个规定。核准死刑需要满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条件。发回重新审判适用于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况,而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适用于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情况。1、核准死刑:根据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判断其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以及量刑是否适当。若判断结果为死刑命令适用正确,则核准执行死刑。2、发回重新审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3、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直接改判。死刑复核案件如何进行审判?死刑复核案件是指在死刑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复核申请的案件。在复核过程中,审判程序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特殊,主要体现
    2023-11-14
    459人看过
  • 关于对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几点思考
    现行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其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立案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笔者对刑事立案的理解以及适用条件持不同看法。首先,刑事立案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审查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起始点,立案本身的实质目的是启动刑事诉讼活动,是属于程序范畴,它不等同于刑事强制性措施,因而对刑事立案不能苛以结果实质性要求。而现行司
    2023-06-11
    177人看过
  • 关于询问证人地点问题的几点思考
    在侦查活动中,询问证人是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取证方法,但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因各种原因证人不愿在其单位、住处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证,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上述地点做证等情况。但是,为了办案,询问证人又必须进行,这样,侦查人员一方面要想方设法取证,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取证地点的合法性。因此,询问证人的地点问题,就成了侦查工作中经常遇到,也经常困扰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一个法律问题。现就询问证人的地点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所谓证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谓询问证人,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向知情人查明案件,证实犯罪的重要侦查方法。其任务就是通过对知情人的询问,取得可以作为证据的证言,核对其他证据,查明全部案件事实。询问证人事先应做好准备,要拟定提纲,确定人员,选择好适当的时间、地点。而询问的地点是否适当直接关系
    2023-04-21
    449人看过
  •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几点思考
    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
    2023-04-21
    51人看过
  • 关于改革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的思考
    一、建立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标准。目前,我国行政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虽多但基本上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程序标准得到解决。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含规章)制定程序法,统一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控制能力。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有关的条例。不过笔者认为,基本的行政程序模式包括行政立法的程序模式应当由法律规定。近年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单行行政程序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属于立法行为,其重要性远非具体行政行为所能比拟。制定行政立法程序规则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制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则。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则理所当然。二、建立严格的行政立法规划、审查制度。由于资源有限,管理所需规则甚多,而且每一项立法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因此,根据轻重缓急制订立法规划意义重大。在美国,自里根政府开始就建立了旨
    2023-06-06
    267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
    相关咨询
    • 神秘的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30
      神秘的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那么,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请看下文
    • 改为复核程序是对死刑提审的程序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3-12-15
      法律分析 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意思, 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间是多久, 具体是怎样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3
      死刑复核制度是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和核准的制度,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核准。死刑复核制度具体表现为死刑复核程序,内容包括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复核和核准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审判行为在内,一审、二审、再审,都设置有相应的期限。唯独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期限。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如何进行死刑复核改判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28
      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
    • 死刑复核程序可以可以改为审判程序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11
      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以实现死刑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