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三公布的报告中,美国版权局建议将1972年2月15日之前创作的录音作品纳入联邦司法管辖范围内。
“我们相信,将1972年前的录音作品纳入联邦版权体系中将符合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利益,且在为录音制品权利人提供额外权利和保护的同时,会促进图书馆和档案馆完成他们的任务,”版权局登记员MariaA.Pallante在一份声明中说道。
到现在为止,大杂烩一般的各州普通法制度一直在决定着这些作品的保护方式。其结果往往会引起法律困惑,对历史录音作品的保存和获取造成了疑惑和让人寒心的效果。
“在确定不侵权的情况下,为了复制和传播一份历史录音作品,图书馆需要耗费时间发现有关该作品的大量隐晦难懂、无法解决的问题的答案,”电子前沿基金会资深律师AbigailPhillip在版权局提出建议前的利益相关者意见征询中写道。“主要的和最大的挑战是哪个州的法律决定该作品保护,以及这些法律是否能解决所预想的使用问题。”
锡拉丘兹大学版权和信息政策顾问K.MatthewDames就引发的这种不确定性的自身限制结果向版权局写道。
“做这项工作需要巨大的资源分配,这让包括锡拉丘兹大学在内的很多机构很可能选择不使用历史作品,从而留下了国家文化记忆的巨大空白,”Dames写道。
锡拉丘兹大学的贝尔弗音频图书和档案馆(简称“贝尔弗”)是敦促版权局提议只根据版权法确定录音作品版权保护的机构之一。
贝尔弗是北美最大的收集商业性发售的音频容器(包括爱迪生留声机的收集)和大量78转唱片的机构。但1972年为界的著作权法对录音作品提供的保护“被证明是非常恼人的,以至于这往往会威胁到我们机构若干档案项目的可行性,并且还会无限期的拖延其他项目,”Dames写道。
版权局报告称,使1972年前作品享有版权法联邦法定权限内的优惠条款规定,如合理使用(第107节)或图书馆和档案馆复制的例外(第108节)规定,将消除有关法律风险的担忧,并且“一般而言,会比过去几十年来保护和使用录音的州法律规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确定性。”
该报告提议,1972年前的录音作品的保护期限为自发表之日起95年,在2067年2月15日后将不再进行保护(即录音作品进入联邦保护制度的95年以后)。美国国会图书馆国家录音保存委员会在2010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此法律保护的期限与其他版权保护作品相比是前所未有的长。
“一份美国1890年创作的已发表录音作品将在其创作之后的177年才进入公共领域,这比用于出租的所有其他形式的视听作品多了82年的保护期限,”这份2010年的题为“美国的录音作品保存状态:国家遗产在数字化时代中的风险”的报告指出。
美国国会图书馆帕卡德学院(PackardCamps)院长PatrickLoghney支持将录音作品纳入联邦管辖范围内,但他如上述2010年报告一样也提到将这些作品纳入联邦体系,以及随后为了遵守严格的联邦法律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会存在一些缺陷。
比如,第108节只规定“复制已发表作品的三份副本或唱片只有在为了取代已损坏、退化、丢失或被盗的副本或唱片的目的时才能进行。”
Loghney写道,不仅允许复制的有限数量与数字时代最佳保存的做法(各种数字化副本以不同形式存储在不同地方)不符,而且:
故意延误保护一份文化、历史和美学角度非常重要的录音作品直到其处在恶化状态下是一种鲁莽的做法,这会构成职业图书馆管理员或档案员的渎职行为。现有第108(b)和(C)节使那些按照最高职业标准履行职责的录音作品档案保管员以及其工作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它机构与这部法律的规定处于对立位置,如果这不是它的本意的话。
研究图书馆协会(ARL)和美国图书馆协会(ALA)认同了Loghney对第108节的担忧,补充道“这些规定的实用性明显被数字化副本只有在图书馆或档案室所在地才能被获取的要求所削弱。”
音乐图书协会立法委员会主席EricHaberson写道,将全面支持版权局拟定的建议,但他指出对获取的限制(以及版权状态的不确定)会阻碍数字化项目的投资。
“为今后储备了很多版权材料,但不能让其被广泛获取的数字化项目包括数字保存项目往往不被看好,”他对版权局说道。
ARL和ALA还对版权法作为侵权救济规定的“过度法定损害赔偿”表示担忧:侵犯注册作品每件要赔偿750美元到3万美元,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每件作品的损害赔偿将增加到15万美元。
“经过一个典型图书馆的大众数字化项目放大增倍后,就算每件作品在惩罚范围的最低幅度内,但合计起来很容易达到惊人的赔偿额度,”这些团体称。(编译自libraryjorn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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