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赔偿数额的问题
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律规定。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1级至4级工伤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执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5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
5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a、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b、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笔者归纳总结了一下,发表了一篇文章:《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如有需要大家可以在百度或者谷歌上搜索本文。
C、关于5级至6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暂时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工伤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在此需要重点提醒劳动者的是,要想得到营养费和护理费,一定需要就诊医院出具证明,如医院出具需要加强营养和护理等证明,而这一点劳动者往往容易忽略,导致以后仲裁难以获得赔偿。
5、在提起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时,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和工伤职工签订过劳动合同书、没有休年假,那么,还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年假工资,可以在仲裁时一并提起。
二、关于伤残等级级别的确定
1、有的时候,基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能对于劳动者工伤伤残等级级别认定错误,例如将9级认定为8级,将8级认定为7级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争取将错误的初次鉴定结论纠正过来。
2、关于如何判断伤残等级级别错误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清楚,只有那些专业的工伤赔偿律师才有可能判断清楚。当然,劳动者也可以自己参照国家规定,大致判断伤残级别,判断的依据是《国家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大家可以在百度或者谷歌上搜索本文。
三、务必记住申请工伤的时间限制
如果单位没有在伤者受伤后30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者一定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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