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8:54:18 79 人看过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区(含驻历城区的市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居民,凡户人均月实际生活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置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工作。

财政、统计、劳动、房管、教育、卫生、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实际需求确定,并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物价指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予以公布。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家庭收入低、供养人口多,人均达不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

(三)失业救济期满,暂时无法重新就业,家庭人均达不到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

(四)其他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

第六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按下列范围确定: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

(二)无业人员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获得的收入;

(三)家庭成员在大中(技)专院校获得的奖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

(四)家庭成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亲属的所有赡养、抚(扶)养性补贴及其他收入;

优抚对象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各种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七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申请保障补助:

(一)家庭成员中1人有工作单位,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家庭保障救助申请,领取并填写《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本单位核准后,按月给予差额补助。满3个月后需继续领取保障补助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中2人以上有工作单位,原则上由效益好的单位负担。其他单位应向承担保障补助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

工作单位确无能力给予补助的,由单位主管部门负担。主管部门仍解决不了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章,报当地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给予差额补助。

(二)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发给《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凭证按月领取保障金。满6个月后需继续领取保障补助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三)失业救济期满,暂时无法重新就业的,凭劳动服务机构证明,由本人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表》,经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发给《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凭证享受补助。满3个月后,需继续领取补助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凭《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住房、就业培训、幼儿入托、学生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照顾,直至不再享受保障补助为止。

第九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职工单位的保障资金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从职工生活救助基金和外来劳动力调节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由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批。

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保障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市、区民政部门拨至各所需单位,确保按时支付。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评审组织,完善发放手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享受保障补助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不再予以补助,由街道办事处收回其《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三条享受保障补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变动情况,不得虚报冒领。凡户人均收入已达到或高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应主动提出取消保障补助,交回《济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所发保障金和领取补助的证件。

第十四条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劳动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协助他人虚报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或少付、拒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保障金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执行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04: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文章
  • 云城区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须知
    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②无固定职业和无固定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③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④在职、下(待)岗和离退休困难人员,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⑤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①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有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扶养义务而造成被扶养人生活困难的;②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③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④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⑤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⑥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
    2023-05-30
    307人看过
  • 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为切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31号令)和《衢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的精神,结合市本级城乡的实际,特制定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一、户籍在衢州市本级城乡的居民、村民,经区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期间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扶助。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低保对象,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农村的低保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依据用
    2023-06-09
    274人看过
  • 我国的五险制度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养老保险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几个发展阶段,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全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积极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基本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已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包括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的大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其余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为职工个人所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
    2023-06-06
    148人看过
  •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的范围
    《最低工资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
    2023-06-09
    196人看过
  • 北京劳动法律师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什么?北京时开劳动法律师解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同时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
    2023-05-03
    460人看过
  •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与法定赡养、抚养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平等、民主的原则。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财政、劳动、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市、县民政部门职责:(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
    2023-05-30
    102人看过
  • 滁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第五条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二)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四)其他收入。第六条每年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弥补。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睹任务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八条省财政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人数、实际补差水平,城乡低保管理绩效等素,给予必要的补助。省级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省级补助资金=[城乡低保人数*全省人均补
    2023-05-10
    204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区居民(包括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负责。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四、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保障金按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五、市区城市居民所需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负担。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50元
    日前,经芜湖市政府批准,该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由405元提高至450元。据悉,提标后市区将有2万余低保户近4万名低保对象受惠。近年来,各县区按照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在低保管理的工作中,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救助标准。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市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8.7万户15.5万人,累计发放低保金4.9亿元,其中市区2.4万户3.9万人,累计支出资金1.9亿元。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芜湖市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芜湖市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等目标任务的要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并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市区居民低保标准从405元提高到450元。同时,各县也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方案,准备提高低保标准。目前,市辖各区正在积极组织提标后低保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2014年1月份
    2023-06-09
    422人看过
  • 重庆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家庭扶困办法
    为了保证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逐步安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家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政策出台,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原则。定向补贴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家庭,减轻由于粮食供应价格调整后新增加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少需求。二、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补贴对象为本市十一区的非农业户口、享受国家粮食供应、家庭人月均收入在120元(按重府发〔1996〕100号文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的居民;十市县城镇的非农业户口家庭人月均收入在100元(含粮食调价扶困补贴)以下的居民。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困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发放最高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8.5元。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及区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属区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属十市县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十市县财政承担30%。四、组织实
    2023-06-09
    444人看过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所涉及的家庭成员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所涉及的'家庭成员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补助。一、职工大病救助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申请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1、农村五保对象;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二、低保户去世还有什么补助?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年。一个村的低保户享受的低保金不一样。因为低保金的发放与该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纯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商业保险、扶养费、赡养费、
    2023-06-27
    57人看过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情况
    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截止1999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0年,共有381.8万城市贫困人口进入了保障范围。其中,企业职工和下岗、失业、退休人员中的困难家庭占80%,传统民政救济对象占2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原有的社会救济制度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扩大了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由过去的民政救济的“三无”人员扩大到全体城市居民,其社会保障功能也相应得到增强。二是保障资金来源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过渡到财政负担的方式,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实施有了稳定可靠的资金保证。三是提高了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减少了救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随意性,把对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四是保障标准有了提高,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进
    2023-06-09
    377人看过
  •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贯彻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中省直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在6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在7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所有应保对象手中。二OO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白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使用方案根据全省低保工作会议精神,为安排使用好省政府下拨我市的低保资金,确保实现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使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妥善安排使用好低保资金,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今年6月底以前实现应保尽保,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2023-06-09
    193人看过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民政部2012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
    2023-06-09
    54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条件下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 更多>

    #最低生活保障
    相关咨询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哪些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9-0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 失业保险金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3-07
      失业保险金保障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个人,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其保障的直接对象是生活困难的家庭。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同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届满后,不管其是否重新就业,只要家庭人均收入待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 二十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及新标准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0
      临时性救济制度,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救济内容、形式和标准由市、县政府于每次救济前统一制定。
    • 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9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费用确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
    •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8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房屋证(复印件); 2、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本领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供离婚证或裁判(调解)书; 5、人户分散的家庭提议申请的由其现寓居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