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贿赂案件追赃难的一点法律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20:12 248 人看过

近年来,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追缴赃款难有发展趋势,这一问题若不引起足够重视将给反腐败工作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同时也有悖于我国刑法的宗旨。这里所说的赃款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不义之财。它与一般款项的本质区别,在于取得款项的手段及途径的违法性。正因为如此,无论从办案的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来看,都不能让“贪公”们有利可图。笔者就此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案件追赃难的成因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追赃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综合个案也不难发现这其中症结所在:

首先是立法上的不完善,这是造成追赃难的关键所在。一是,立法上没有明确对犯罪嫌疑人退赃与否在定罪量刑上有何明显区别。从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上看,只有当“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其他则与“悔改表现、退赃如何”似乎没有多少直接关系。纵观贪污贿赂案件追赃情况,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退赃几乎不成问题。这里退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疑来自于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有法可依,行为人有利可图。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的退赃积极性如何,主要取决于定罪量刑上能否有一个“质”的变化,如罪与非罪、实刑与缓刑、自由刑与生命刑等。二是,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能否加重处罚。从立法本意看,如数退清赃款应当是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设定处罚的底线,但是,倘若如数退赃者和拒不退赃者在定罪刑上没有区别或者没有明显区别,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还欠缜密。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贪官在罪行败露后,仍贪心不改、钻法律的空子,当定罪量刑不可能有明显区别时拒不退赃。而现行的法律规定又无可奈何,显得苍白无力。试想,一个贪官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赃款难以追回,待其几年或者十几年刑满之日,此笔不义之财便可心安理得的享用了,这岂不是“带薪”甚至是“高薪”坐牢。三是,在贪污贿赂犯罪赃款去向上出现了洗钱的新动向。贪官多数有权有势,为了让不义黑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他们或利用自己的权势让亲属经商办企业,以“经商”之名行捞钱、洗钱之实;或绕道远行,将赃款转移境外,以亲属经商、投资为名来洗钱;或主动让位,以下海从商为名来达到洗钱之目的。而“清洗”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赃款,不仅可以公开享用,还可以用来投资增值,其危害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洗钱”。

其次,是追赃工作滞后。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考虑追赃问题往往相对滞后,这不仅给追赃带来了难度,而且痛失了取证的良机。

再次,是司法机关、执法人员追赃手段有限、执法底气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赃仅靠说教、查扣、冻结等老办法,已越来越不适用于高智商的犯罪对象。对拒不退赃者,司法机关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导致追赃手段有限、执法底气不足,拿不出新招,只能听之任之,事实上等于在纵容。

第四,犯罪嫌疑人钻法律空子,贪心不改、受利益驱动,能不退而不退。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赃款虽然无存,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投资亏本,或挥霍享受、或用于非法活动等。赃款虽然无存,但自身有能力或有办法退而不退,如借贷、实物变现等。二是赃款尚在,能退而不退。这两种情况的出现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主观上,受利益驱动。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主要在权衡退赃能否在量刑上“有利可图”;客观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退赃与不退赃,在定罪量刑上一般没有“质”的区别,因而缺乏退赃的动因。

二、对策

查办贪污贿赂案件,赃款追缴如何直接影响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赃款追不回,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由此,笔者认为,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要把追赃与追究刑事责任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从立法上完善、堵塞漏洞,在办案中加大力度,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手段,力求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完善立法。一是要让积极主动退赃者与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事上有明显区别。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包括法律制裁与经济处罚两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能否积极配合退赃,可以说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亲属的认识态度好坏。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让积极主动退赃者与拒不退赃者在量刑上有本质区别。当然《刑法》的本意在于惩罚犯罪,由于贪污贿赂犯罪客观上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贪官不仅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而且经济上也应该受到处罚,至少赃款应当追回,这应该作为定罪量刑的底线。此外,对不能如数退清赃款的,宜增设加重处罚的有关具体规定.二是,是否可以考虑增设刑后退赃制度。对确实一时无钱退赃者,可否在法律中作出刑后追赃的具体规定。三是,根据当前洗钱活动的新情况,有必要在贪污贿赂犯罪的下游增设洗钱罪,让法律对转移、隐匿赃款行为说不。

2、追赃时机前移,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与追赃同步考虑。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要强化追赃意识,将追赃时机前移,把决定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追缴赃款一并考虑,防止立案后赃款赃物被转移、隐藏。

3、加大追赃力度,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各种侦查手段。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要在决定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视情同步考虑搜查、扣押、查封、查询、冻结等侦查手段,这样既可以防止赃款赃物被转移同时还可以保全证据。

4、耐心做好犯罪嫌疑人和亲属的思想教育工作,讲清法律规定,争取主动配合,切实兑现政策。办案人员首先要抓住犯罪嫌疑人畏罪和规避法律的心理,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积极退赃既是法律的规定,又是自己悔罪的表现,分析利弊关系,争取犯罪嫌疑人和亲属的积极配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应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及退赃表现,在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定罪量刑上切实兑现政策,让悔罪、退赃表现好与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有明显区别。堵塞立法和法律适用上的漏洞,有效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追赃难的发展势头,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陆贵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1日 18: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缓刑相关文章
  •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前的审查方法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前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特别是在新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如何进行立案前的审查,更是基层院反贪部门的一大困惑。为此,笔者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以飧读者。?审查是关系到能否正确立案,及时破案的重要工作。审查的具体方式:1、书面审,即对线索的筛选。在初查中,首先要对检举、举报的材料进行筛选。筛选是初查的重要环节,它可减少初查的盲目性,它在初查中处龙头地位。其任务是甄别控告、检举、自首等案件线索及材料的真伪,判明其价值性质、范围和重点判断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分析检举、举报人是否掌握有关犯罪的证据材料,行为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有无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选出可查性较大的线索。2、接谈审,即通过与控告人谈话,了解控告举报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3、进行必要的调查。初查中调查分两个层次。一是外围调查,即围绕犯罪发生的前提条件进行;二是直接
    2023-06-11
    282人看过
  • 拓宽对贪污犯罪对象的法律思考
    一、确立混合制经济组织财物作为贪污罪对象的法律分析我国1997年刑法并没有将所有贪污罪对象都限定为公共财物,而是将贪污罪的对象归纳为三种,即公共财物、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应当交公的礼物,其他含有公共财物成分的混合制经济组织的财物。所谓混合制经济组织的财物,具体包括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和第271条第2款中的非国有单位财物.即国有、集体所有、或者其他公共财产与其他所有制或个人财产或其他组织形式融合而成的一种财产形态。它已经模糊了原来的所有制界限,不能按所有制形式区分其成份。这种财产中的公共财产的投资主体有可能是被委任、委派、委托在这种经济组织中进行管理工作。上述立法格局,是立法者面对当前的含有公共财产的混合制经济组织中企业财产属性难以按所有制区分,而又要规范这类组织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采取的立法对策。按主体身份定罪,不再区分公共财产和非公共财产,即国家工作人员
    2023-02-19
    293人看过
  • 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这里所指的审查,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初查。就贪污贿赂案件的初查来说,是指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为了进一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进行的初步调查活动。由于人们对初查工作的不同理解和法律对初查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等因素,目前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已影响到反贪侦查工作健康深入的开展。■当前初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线索管理不够规范。有些地方对于案件线索挖掘不够。有的办案部门对直接受理的线索未送举报中心登记分流,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未纳入信息库,发现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未及时移送。2.初查计划简单粗放。线索未经认真评估分析即着手初查,初查工作不够扎实细致就急于接触被查对象。有的混淆了初查与侦查的界限,在初查阶段违法使用限制被调查对象人
    2023-06-11
    349人看过
  • 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几点看法
    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根本上讲,权力行使者的私欲膨胀与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贪污贿赂犯罪产生土壤;贪污贿赂犯罪滋长和发展根源,在于缺乏抑制其产生的思想教育机制和割断权钱联系的社会制约机制。一、着手于“治”,创造“不敢贪污”的氛围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而且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和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极大的政治破坏性.从“治”着手,就是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民愤极大的贪污犯罪分子,通过及时、严厉的惩治,可以很好地警示其他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和那些有贪污犯罪倾向的人,使他们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同时昭示我们党和政府惩治贪污犯罪的坚定决心,打消贪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二、着眼于“防”,创造“不敢贪污”的社会运行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同时也是贪污犯罪等职
    2023-06-11
    329人看过
  • 对介绍贿赂罪法定刑的几点思考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对介绍贿赂罪单独作出规定,对本罪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有期徒刑三年,而对行贿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规定为无期徒刑、死刑。从立法沿革看,刑法并列设立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大贿赂罪名的情况下,对受贿罪一直规定较高的法定刑,对行贿罪的法定刑经历了从低到高的过程,但对介绍贿赂罪一直规定较低法定刑。由于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较低,为防止重罪轻判,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人主张将介绍贿赂的实行行为解释为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对该类行为直接以行贿、受贿的共犯论处,但这又造成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界限难以分清。为此,笔者做以下探讨。一、介绍贿赂罪刑罚配置问题立足于罪刑相适应这一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刑罚配置的正当性不仅要求做到有罪必罚,无罪不罚,而且要求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则是把握重罪轻罪的最为本质的依据。介绍贿赂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恰当评估,是对介
    2023-05-03
    241人看过
  • 浅析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一、犯罪主、客体的复杂化、多元化,法人犯罪增多。在经济体制转规时期,所有制结构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新结构、同时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相渗透的股份制企业和联合体。从而使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出现复杂化、多元化。同时,随着承包、租赁、股份、联营、中外合资等经营企业的出现,企业内部结构和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逐步复杂化和多元化,使得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后,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大量出现,由于规范这些法人组织的机构欠缺和不完善,以及人们对传统观念上对法人犯罪的漠视,法人受追求利欲的驱使,进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现象便大量出现。例如,以设立小金库集体私分等
    2023-06-11
    356人看过
  • 贪污贿赂罪案件轻刑化的原因
    1、自首情节的认定过宽。自首是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的,可认定为自首。但是法院在处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认定自首过宽。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犯罪嫌疑人的投案场所扩大到其所在单位,而且在认定自首情节时只关注形式要件,而忽略了其实质要件。根据分析,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仅占26.6%,其余均属向所在单位交代情况。另外,自首的前提是自动投案,即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发觉,都要在不受司法强制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司法实践中,许多疑犯并非是出于悔悟而交代的。其中检察机关收到举报信,向疑犯了解情况时交代的占了20%;单位收到举报或财务发现问题向疑犯核实时交代的占13.3%;串案中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时交代的占13.3%;另有约53.3
    2023-03-02
    352人看过
  • 对贪污受贿刑事案件判刑的考虑因素
    贪污受贿刑事案件的判刑规定如下: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怎么认定1、贪污受贿犯罪在犯罪主观意识上是出于故意的。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3、司法解释规定:(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
    2023-07-03
    401人看过
  • 贪污贿赂案件中自首认定问题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重要条件,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应把握立案前几种归案情况的认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来源,虽然认为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出于成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问题的考虑,普遍存在不破不立的现象。立案前对于嫌疑人来说,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存在讯问,也不允许采取强制措施,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到案,一般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能交待自已罪行,不论犯罪事实是否被发觉,应认定为自首。侦查机关一般通过以下形式让其到案。(一)直接通知。侦查机关口头或者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这种情况,不论是否告知“审查”内容,只要不是以与案件无关的方法“欺骗”其到案,笔者认为这种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因为“通知”不具有强制性,嫌疑人完全有条件回避,甚至可以逃之夭夭,所以这种归案具有主动性、自愿性,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进而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
    2023-06-02
    148人看过
  •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是怎样的?
    在开展案件调查中,检察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依法收集、固定、运用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做好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一、证据及证据的种类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7种。这7种证据在我们办理刑事案件中都会应用到。二、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须交本人核对,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要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和提供证据;询问未成年人要有
    2023-04-22
    398人看过
  •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第382、383条以及394条):(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公共财物的财产权;(2)方式:利用职务之便;指使用手里权利,非利用工作便利。(3)主体的范围:比挪用公款罪多一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此类人员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按挪用资金罪处理,不能按挪用公款罪第九十一条【相关概念】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023-06-11
    297人看过
  • 如何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8年以来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曹建明指出,2012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比2008年分别上升4.6和0.23个百分点,撤案率和不起诉率分别下降1.8和4.6个百分点。(一)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围绕反贪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管辖、受理、立案、案件交办等程序和标准。二是先后组织开展规范文明执法、办案安全防范、同步录音录像等专项检查,集中解决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受利益驱动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规范执法长效机制。三是依法规范侦查取证活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
    2023-06-11
    457人看过
  • 新刑法贪污贿赂罪怎么规定,贪污贿赂罪包括哪些
    一、新刑法贪污贿赂罪怎么规定新刑法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二、贪污贿赂罪包括哪些贪污贿赂罪包括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三、贪污贿赂罪具体量刑标准贪污贿赂罪具体量刑标准具体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2023-06-19
    183人看过
  • 贪污贿赂合同合法么
    商业贿赂的合同不合法,该合同无效。商业贿赂违反法律关于“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商业贿赂签定的合同也因此属于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合同无效法律是什么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如下: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2、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合同无效;3、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4、无效或者撤销的合同无效。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或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拍卖企业支付商业贿赂款项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怎样的有下列表现形式:1、以
    2023-06-25
    35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缓刑
    词条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多>

    #缓刑
    相关咨询
    • 贪污贿赂案件如何追缴赃款赃物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8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为有效剥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赃款赃物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
    • 贪污贿赂法律追诉时效多长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21
      贪污贿赂案的最高刑期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期为20年。如果你认为20年后你必须提起诉讼,你必须在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提起诉讼。
    •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罚金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2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贪污贿赂罪参考文献是怎样定义贪污贿赂罪的呢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1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刑法修订亟待进行司法解释。“两高”在制定《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过程中,如何对决定贪污受贿罪定罪与量刑的贪污贿赂罪数额标准进行规定,无疑是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因为这不仅涉及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把握,同时还牵动了其他相关职务犯罪的数额标准,需要极其慎重对待。具体言之,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 贪污贿赂案件的追诉时效时间是多长时间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2-15
      贪污贿赂案件 的最高刑为死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