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仓储合同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8:31:05 324 人看过

案例回顾

2014年4月至5月,青岛某贸易公司将代理进口的木浆卸船后,堆存于我公司(位于青岛)的码头堆场。7月,贸易公司前往我公司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严重水湿。贸易公司以我公司仓储、保管不善而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该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未在答辩期间内提出。

请问,本案中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我公司未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律师答疑

另外,因贵公司所在地为中国青岛,港口所在地为中国青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本案属于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由青岛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其次,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青岛海事法院。

本案中,贵公司虽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案依法移送青岛海事法院。

因此,贵公司虽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因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应将本案依法移送青岛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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