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大家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什么不公正的待遇,是可以向社会团体法人申请帮助的。但是,社会团体法人在处理相关事宜的时候,也需要对我国的民法做一定的了解。以免做出一些不正确的事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责任
近期外商投资企业在东部沿海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非正常撤离现象特别突出,造成失业和国家财政税收损失巨大,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连锁反应。虽然华尔街经济危机是加剧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一个客观原因,但这个现象在前些年就已经存在,就其根源是地方政府给外资超国民待遇使其获取了高额投资回报后套利脱逃。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但是该法留出了5年的过渡期。问题是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该外商投资者的优惠政策远远不止税收一项。
三资企业法都是在2000年底修订的,这已经严重滞后于世界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符合WTO世贸组织规则。主要缺陷是三资企业法不统一,缺少规范约束外商投资者提前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制裁责任、投资欺诈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监管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中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给在华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社会诚信制度和国家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建议:
1、《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统一为《外资企业法》;
2、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者批准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合法清算注销程序、破产程序或者法定的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而擅自终止经营行为的,属于非正常撤离的投资欺诈行为
3、外资企业没有按照批准的经营企业非正常撤离的,应当依法追缴减免的税收、土地税费等。同时外资企业主管部门处以年营业额或者投资额一倍以上的罚款。
4、非正常撤离造成的合同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合同金额1-10倍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
5、非正常撤离造成的劳动者工资等损失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营者提前收回投资后,未到约定经营期限撤离的,税务部门应当追缴减免的税收,中方投资者可以要求返还外方收回的投资款项,并可以要求损失赔偿。
7、外资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民事索赔案件和行政机关追缴税费的行政诉讼案件等,涉及犯罪的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法院生效判决依据《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向涉案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申请确认和执行。
8、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中国政府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和与各个国家条约协定给以其同等待遇。
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越权出台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9、行政机关过失导致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给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在土地出让方面提供便利、劳动用工和银行信贷方面提供便利等。
事实及理由:
外资套利脱逃超国民待遇是祸根应追究法律责任
1、外资套利逃跑属于投资欺诈应加倍追责
外资在华超国民待遇使其过早的获取了丰厚的投资回报,因而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一夜间蒸发留下大量债务和社会问题的现象。华尔街金融海啸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加剧了外资企业临阵脱逃的趋势。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股票被集体抛售,而东部沿海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外资企业偷偷逃离现象越来越突出。当初地方和有关部门为了吸引这些外企企业纷纷开出各种优惠条件,而且是隆重的仪式迎接。税收方面三减三免是对外资企业的基本待遇,更多优惠条件不胜枚举。当这些外资企业利用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和各种优惠政策获取了高于世界上任何国家几倍的投资收益后,销声匿迹。华尔街经济危机只不过是外资找到了一个看似可以原谅的客观理由。难道中国成了外资企业投机套利的黄金场所
塞翁失马焉知祸福也许外资银行坚持中自银行股份对中国是好事,甚至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中国并不是那么糟糕。这给国人一个警钟,不要盲目的崇拜外资企业的诚信、守法等!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投机取利是经商知道。不要责怪外资的奸诈与无情,只怪我们的国人太傻太天真
华尔街金融危机已经告诉世界,所谓的华尔街精英们不过是利用一些所谓的金融衍生工具来蒙骗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圈套。金融垄断资本家通过各种衍生工具欺骗民众获取巨额利益,然后搞垮整个经济让政府救市,美国政府向世界发行债券。这样美国的垄断资本向世界扩张,我们把这些垄断资本当成财神、科学置于高堂之上并顶礼膜拜,美国的财政赤字为他们买单。我们购买了美国的国债。如此循环来看,来自海外的银行资本不过是国内的资金通过西方政府转了一个圈,出口转内销。最终这些曲线来自国内的资本还是提前套利逃跑。虽然并不是所有的外资都这样,但最有实力的海外垄断利益集团是这么干的!
2008年12月31日,这一天是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的股份解禁日,而就在这一天,瑞银集团悉数抛出了其持有的全部33.78亿股中国银行H股,至此瑞银集团从中国银行全身而退,筹得资金共计8.08亿美元。美国银行通过配售56亿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融资28亿美元该行在建设银行的持股比例由此从19.13%降至16.6%。2009年1月7日,李嘉诚基金会又出售了20亿股中国银行H股,此举共筹集了5.24亿美元资金。1月14号,苏格兰皇家银行又发表声明,表示已悉数出售其所持有的108.09亿股中国银行股权,每股作价1.68—1.71港元,即较中行昨日收市价1.85港元,折让7.57-9.19%,苏格兰皇家银行套现约24亿美元。
被抛弃的商业银行应当检讨错误。不要因为中国银行业这几年赚钱了就把它归结为引进海外投资者的功劳!华尔街的精英们搞垮了美国经济和世界金融经济,不管包装如何豪华,本质与直截了当的骗子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马道夫诈骗500亿美元就是向华尔街交了一个警世答卷!可悲的是国有商业银行把华尔街的金融模式当作圣经膜拜!西方商业银行的投机和欺诈,最终失去了市场、失去了诚信、走进了死胡同!
中国的银行业走的是储蓄存款、稳健经营的发展道路。之所以这几年中国银行业受益匪浅,关键是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是因为学习了西方的商业银行模式。银行上市迅速的扩到了银行的资产规模,这和一般企业的上市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商银行的业绩应当归功于股票证券市场的成功,不是引进外资的结果!
如果我们把功劳记在商业银行西化这个功劳簿上,就是思维混乱。但是,国有商银行在模仿西方商业银行模式中银行卡、存折储蓄存款乱收费、信用卡消费陷阱、投资理财方面欺诈、霸道的不良信用记录等正在恶化储户和银行的关系,公民的法律维权此起彼伏,媒体质疑不断。长此以往,商业银行将面临信用危机!因此,华尔街金融危机暴露了西方商业银行业务和经营管理中的错误必须国有商业银行中开展系统地纠正,不要再西方商业银行危机后,仍然坚持其所谓的先进管理经验。这是自欺欺人!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国内外资银行向国家建议免除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投资的所得税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平等互利是国际贸易的一般原则。外资不能总是想着以超国民待遇来谋取高额的利润,甚至进行投资欺诈!豁免外资企业所得税收的建议绝对不能支持,反而应当加强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而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境外机构集中抛售银行股份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应当修改《证券法》规定外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坚持大中型中国企业的股票应当有时间、比例的限制。虽然我们的法律无法左右海外证券市场,但是外资作为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东,在签订股东协议时应当依法约定持有时间、坚持股份的时间、比例。否则,外资利用中国优惠的投资条件获取战略投资资格,上市后随意抛售股票套利,这损害的是企业、国家和民众利益。因为,如果我们把同样的持股资格给与中国的民营企业、个人,获利的是中国民众和国家。至少我们能够控制这种坚持股份的速度和时机,避免对股市造成不稳定。
依据外资企业法和中外《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我们可以依法诉讼维权,进行跨国维权。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国家和相关债权人的损失无法全面挽回。比如,减免的税收利益无法弥补、土地损失和人力资源损失等难以补偿。对于外资非正常撤离,属于投资欺诈,现有的法律只是规定了赔偿造成的损失,这个远远不够。应当立法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当赔偿投资总额2倍以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追缴减免的税收和土地税费等。
2、现有的三资企业法存在缺陷超国民待遇造成不良外国投资者投资欺诈行为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处,由于外国投资者不了解中国国情,为了表明中国的开放的决心和信心,国家在税收、土地等很多方面做出了有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政策。比如设立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等。为外资几年内减免税收、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法律政策,外国投资者实际上享有了超国民待遇。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对中国的对方开放诚心确信不疑,很多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取丰厚的汇报。土地、矿产资源、人口环境等资源的有限性决定我们不能无期限的给外国投资者更多的特殊待遇。
虽然多数外国投资者能够较好地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但还是有不少的投资者是看重我们的优惠政策、涉外税收法律制度和廉价劳动力等,超过了税收减免期限马上就车子走人。一些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利用外资投资企业身份套取银行贷款后挪作他用或者消失等。华尔街金融风暴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地外资企业偷偷撤离的很多,这些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国企业留下大量的债务、银行贷款无法偿还、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拖欠、原材料和经销商货款也不少,给当地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这种利用中国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土地政策进行短期投资套利的行为是投资欺诈行为,其中还有涉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
《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只是规定了外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的法律规定,却没有规定利用税收优惠期套利逃离的法律责任,《合作经营企业》规定了外国经营者税前收回投资的规定,却没有规定提前撤离中国的法律责任,《合资企业法》规定了投资欺诈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承担责任力度不够。由于三资企业法这些规定导致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损害国家利益。平等互利原则是世贸组织确定的国际贸易基本原则之一。给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是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前提。《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三资企业法也不能例外!为此笔者建议修改三资企业法,消除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规定,约束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制裁投资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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