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2月,Q县某村村书记王某与李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以每亩20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村集体的10亩农用地转让给李某开发建设商品房。2007年5月,李某开始动工建设。该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都是园地。
[处理]
2007年7月,Q县国土资源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违法用地后立即进行了制止,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李某无视国土资源局的制止,继续动工建设。2007年8月,国土资源局对王某、李某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王某作出没收200万元违法所得并20万元罚款的处罚。限期李某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于王某、李某,已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10月,Q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6个月。Q县纪委给予该村村支部书记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转让土地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进行土地买卖,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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