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对补偿标准争议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政赔偿补偿标准有争议没有作出规定的,对行政赔偿标准有争议的,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赔偿诉讼开庭程序是怎样
除具有行政诉讼一般的特征,比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外,还有着自己的特点:
(1)受案范围,行政诉讼赔偿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受案范围要广,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待职务过程中的违法事实行为也予以受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政或者吧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等。
(2)行政先行处理原则。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当事人只有在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程序适用调解原则。对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因为涉及公权力,所以不能进行调解,而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因为它主要涉及的是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赔偿及其数额,而不涉及公权力。
(4)不收取诉讼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不应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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