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9:30:37 213 人看过

西安海关:

你关(89)西关税字第001号文收悉。海关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如何掌握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未确认为“两类企业”以前已征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虽然以后经确认和考核成为“两类”企业的,对已征税的不再退税。

二、筹建期间,尚无产品出口而经贸部门已颁发了“两类”企业证书的企业,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应掌握合理数量,先作为暂准进口,待企业产品出口并经年终考核基本达到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才予确认,作为正式进口。

三、企业投产后在年终考核达到“两类”企业标准的,在次年申请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时,可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

四、上述免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否则应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和享受特殊优惠待遇的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掌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总署相关文章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规定》的通知
    签发机关:海关总署签发机关:海关总署广东分局令第29号各局、各部门海关:现我司会同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经济贸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签署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税收征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批示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熟悉本办法的内容;同时,各海关要加强宣传讲解工作。鉴于《办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文件,有关部门在执行中要注意收集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及时向我们反馈。2、今后外商投资企业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将采用专门的统一报关单。海关总署委托上海海关统一印制。请根据业务需要提前确认用量,并与上海海关联系及时供货。新的报关单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其他相关附表应按照相同的规范打印(见附件一(1)、(2)、(3))。请遵守上述规定。下列文件同时废止:(1)《
    2023-05-07
    331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1987]署货字第195号汕头海关:你关(87)汕关税字第7号《一九八六年税收分析报告》中第五部分第3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在国内购买的原材料等运往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口再加工成产品外销的监管和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因国内对有关料、件的加工技术达不到要求而运往境外加工,加工后再行运进的,可以比照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转厂加工”的规定办理。即在有关料、件进、出境时,海关凭产品出口合同、料、件在境外加工合同和有关单据验放,并在“登记手册”中登记核销,免征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上述出境加工的原材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如发现有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情事,用国外产品顶替进口的,或者逾期不复运进境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023-06-05
    433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内销的机电设备及零部件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进口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审批手续,经商国家主管部门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验放。对进口超出原批准经营范围用于内销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经贸部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放。上述进口产品、料、件,只限本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不得直接在国内转让或出售。违反者,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
    2023-06-06
    378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审批
    办事机构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办公地址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2号楼6楼6011B室联系电话38622694、38623005办证时间受理期限初审五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暂无收费申办资格1、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2、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企业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3、当年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有余;4、当年实现赢利。所需材料1、产品出口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审批单位领取);2、企业成立的批文、合同、章程复印件、批准证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准后退回企业)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4、考核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平衡表复印件;5、最后一期验资报告;6、已颁发的出口型企业确认书件(考核用)。办事流程1、区外经贸局初审;2、初审合格后报广州市外经贸局确认;3、合格者给予颁发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办事依据广州市外经贸局外资管理处编印《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业务手册》第10、11、
    2023-06-06
    177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改进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括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具体商品编码见附表。四、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
    2023-06-12
    141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和征免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综合批准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监一特[1991]153号各局、处级海关:在今年七月召开的全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工作座谈会期间,与会代表就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和征免税方面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批复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经营一般贸易问题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除国家特准可以从事商业和一般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企业只应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资并出口自产产品。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经营一般贸易,如企业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在国内出售进口的原材料和其它物资,须经经贸部批准。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问题除国家规定的十八种商品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以及经省级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补偿贸易业务,海关对其进口物资的监管和征免税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装修材料问题外商投资企
    2023-05-05
    326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企业确认和考核审批
    受理期限初审五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暂无收费申办资格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2、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3、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4、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所需材料1、《先进技术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审批单位领取);2、企业成立的批文、合同、章程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准后退回企业)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及考核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5、《联合年检报告书》;6、企业生产线验收合格报告、主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证明,能够证明企业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相关资料、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指标资料一式三份;7、技术先进企业确认书及其原件。(考核)办事流程1、区外经贸局初审;2、区外经贸局报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及综合评估;3、合格
    2023-06-06
    67人看过
  • 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公告
    2009-07-10【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文号】联合公告〔2009〕【发文机关】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9-7-10【生效日期】2009-8-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文化部、海关总署印发了《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文市发〔2009〕21号),委托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美术品的进出口审批。现就美术品进出口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二、本公告所称美术品进出口
    2023-04-24
    322人看过
  • 关于外资商业企业注册的有关问题
    设立登记:(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批准证书副本(一);(5)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7)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023-06-06
    61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总署制订了《实施办法》并印发各海关。《实施办法》分别规定了总署和各海关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的审批权限。总署机构调整后,为了转变职能,进一步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方便用户,决定将在总署办理的部分进口科教用品的审批工作调整到各项目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现更名为国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2000年以前(包括2000年)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由总署关税司审批后通知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现调整为由这些单位直接在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已核定的五批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
    2023-06-06
    296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文号:外经贸资字[2001]62号发布日期:2001-7-2执行日期:2001-7-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做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一)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二)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2001年第1号令)执行。三
    2023-06-08
    278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税司转发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扣减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关税司发布文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天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并根据实际经验拟订了《天津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扣减办法》。我司同意这一《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资金进口货物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的建筑器材、生产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均应从投资总额中扣减。第三条下列货物的价值应从投资总额中扣减:(一)中方投资者以实物作为投资的部分;(二)外方投资者以实物作为投资的部分;(三)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免税进口的货物;(四)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以租赁方式免税进口的货物;(五)国外无偿提供并享受免税进口的货物;(六)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内购买可享受免税的“以产顶进”货
    2023-06-05
    293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财[2009]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现就有关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宜提出以下要求:一、对于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对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将书面征求
    2023-06-06
    30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性质界定的请示》(粤财外〔1997〕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属于财政性补偿收入,均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49号)执行。
    2023-06-10
    76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海关总署
    相关咨询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01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伙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成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所有权担保必须经审查机构批准。中外合资,合伙企业中方投资人股权变更,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人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的所有权担保,实现
    • 外资企业进口报关相关条例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8
      外资企业进口报关的相关条例:【进口后需要办理事项以及开支】 1、预报检审核文件资料,做标签审核(标签不符合规范,会导致多次往返整改标 签) 2、货到口岸报检验检疫(包装标签若与样张不符,会导致审核过的标签重新整改 ) 3、货物抽样检验、核对货物包装标签(送检结果不达标,导致货物退港) 4、货物辖区内仓储(在未得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前,货必须存放商检辖区范围内仓 库不得销售与使用) 5、加贴中文标签,C
    •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企业如何进行投资,对外购买商标、技术等工业产权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5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两家企业合资新建一家企业时,合资一方公司可以以自己享有的商标权、技术等工业产权进行投资。同时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自己享有的商标权、技术等工业产权进行投资的,应该对其进行评估,并且投资时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同时,合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在合资合同中给予明确的约定。 关于合资企业的投资,可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
    • 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进口产品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在锦程订舱中心的常用工具上看见的,参考。(转载)商品进口是指一国向他国购进商品,用于国内生产和非生产消费的全部贸易性业务。与其对应的是商品出口,是指一国向他国出售的一部分生产加工的产品的全部贸易性业务,这是进口商品的主要定义
    • XX办公厅对XX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福建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闽劳关〔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28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