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4:02 369 人看过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建管局、监察局、计委、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法制办制订的《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监察局

呼和浩特市计划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审计局

呼和浩特市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2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秘字[1996]28号)要求职和全区电视会议的安排部署,为全面治理整顿我市的建筑市场,纠正和查处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呼市地区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建设工程执法监察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要求,这次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范围是:1995年以来的竣工和1996年在建设新开(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1995年以前竣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这次执法监察重点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五个方面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二、建设工程执法监察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立项、报建。

(二)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有无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肢解工程发包;有无不按规定实施建设监理制度;有无强行让建筑企业贷款、垫资施工,不合理压级压价和工程疫工不按规定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强行要求建筑企业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是否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有无证照或越级承揽设计、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证照和图鉴、私批滥雇、层层转包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等问题。

(四)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无不按规定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工程竣工不验收等问题。

(五)建设工程是否审计、有无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挪用工程建筑费用、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其它违纪问题。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无利用职权搞行业垄断,强行指定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和指定购买劣质设备、材料问题。

(七)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指定施工队伍,干预工程建设和索贿受贿、挪用工款、失职渎职等问题,政府及部门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的问题等。

三、执法监察的时间、方法、步骤

按照国务院要求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结合呼市地区的实际情况,我市的执法监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与调查摸底阶段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呼市地区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名单附后),统一领导此项工作。于9月上旬召开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动员部署大会。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领导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的紧迫性,市政府领导将发表电视讲话。通过广泛宣传传为搞好执法监察工作做好思想、发动工作。

9月至10月15日前为摸底调查阶段。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组织三个检查组深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用户中进行调查,了解建设工程立项、报建、招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

按照要求,对1995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规模进行认真的摸底统计,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我市建设项目总数和投资总数。

(二)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

10月15日至年底为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各旗、县、区建设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执法监察的内容和要求,从工程的立项、报建、招标、发包、设计、施工、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工程资金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认真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在11月底前奖自查自纠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一并报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40%。

在抽查中要认真审核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登记表和自查报告,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建设、监察、计划、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立案处理。

(三)整改验收阶段

1997年1月至5月为整改验收阶段。各旗、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针对工程立项、报建、招投标、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资金与竣工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工程报建制度、招投标制度、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断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写出整改报告,上报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未能监察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主管部门的重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比例不低于60%,并将验收整改情况和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执法监察领导小组。

四、开展执法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关于固定资金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法[1991]79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6号公告)。

(三)《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号令)。

(四)《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报建制度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自治区建设厅内建重字[1992]272号)。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9号令)。

(六)《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基本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自治区建设厅内建重字[1994]376号)。

(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自治区建设厅内建重字[1990]488号)。

(八)国家、自治区、呼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工作量大、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办发[1996]12号和内政办秘字[1996]2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把这项工作做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搞好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深入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加强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严肃执法纪律,对干预监督检查或违法违纪人员袒护、说清、开脱责任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和严肃查处。

通过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规模的有效控制,不断完善和规范我市的建筑市场,从而实现市场治乱、企业治散、质量治差、价格合理,严格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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