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后,仲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
2.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当事人提出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申请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资格,审查和核实当事人是否有证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仲裁裁决有撤销或不执行的合法理由
4.人民法院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裁决
(1),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其不符合撤销或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或法律理由,如果您认为仲裁裁决应当撤销或不执行,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你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先报告”的规定199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和涉外仲裁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不执行前,必须报其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执行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后,才能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8年4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第一,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认为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前,应当报其管辖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可以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第二,受理撤销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人民法院报告。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在15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严格执行仲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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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居中裁判的制度。经过涉外仲裁机构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裁决书制作出来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再以同一个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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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1《仲裁法》第70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25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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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涉外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9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未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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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对涉外仲裁裁决是怎样执行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09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不论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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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都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体现,都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对仲裁裁决的否定。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体现在:(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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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山西在线咨询 2023-02-17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 当事人符合情形在收到裁决书之日6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合议庭核实后符合情形可以撤销。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