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4:03:27 151 人看过

劳务派遣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劳动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二)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三)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问题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发展迅猛,各种劳务派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随之亦出现了一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等,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十分严重。

因此,规范劳务派遣甚至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得刻不容缓。

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而劳务派遣是该法令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作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律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些调研工作,并针对劳务派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劳务派遣现象剖析

l.有的劳务派遣用工不仅没有缓解就业压力,反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收入,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属于中介机构,并不从事实际生产,除了自身经营所需人员,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缓解就业压力。

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和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居间“牵线搭桥”,其使命在“搭桥”成功后就已完成。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参与分配的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将劳动者视为自己的职工,参与分配劳动者本该独立支配的劳动收入,使参与分配的角色增加,劳动者的收入自然减少。

由于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性目的决定了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受制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管理环节的需求,无法充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色。

某些劳务派遣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减少劳动者收人为经济基础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应当立法禁止以减少劳动者收入的方式来提高企业效益的做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理应为提高劳动者收入、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服务,也只有这样,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实现。

2.舍弃职业介绍机构,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严重浪费国家财力物力资源。

劳务派遣组织的最初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再就业,这一点与职业介绍机构开办目的相同。如确需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没必要舍弃职业介绍机构,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各级再就业组织的积极性,往往对劳务派遣组织给予再就业基金补助、奖励和税收减免,使得劳务派遣组织既可以收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费,又可以获得政策鼓励和税收减免,利润相当可观,这正是许多单位、组织、个人没立劳务派遣组织的目的。

3.劳务派遣实际上属于劳动力的有偿交易活动,多层派遣劳动力或转让劳动力现象普遍存在,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劳务派遣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动力交易行为的中介机构。劳动者本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由于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人为隔开,往往会造成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并使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和职业稳定权受到制约;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

特别是派遣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很大,维权成本很高,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实践中,某些劳务派遣组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的情况十分严重,个别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现象严重。

由于分配劳动者收入的环节越多,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就越少,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也就越大。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目的决定了其与劳动者往往处于对立面,不可能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都不甘于收人减少,这种对立现象一旦激化,必然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对社会稳定不利。

4.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强迫职工置换身份,严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

个别劳务派遣组织既拥有行政职权,又有市场经营权,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政策上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从而达到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管理环节的目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人单位以“买空卖空”的方式,分别按人头从劳动者身上收取管理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变相地减少和降低,身份莫名其妙地由“职工”变成“劳务派遣工”。

实际上,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情况始终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提供相同的劳动,各种报酬和待遇却变相地减少和降低了。劳动者在是职工的时候,拥有各种福利待遇,而变成劳务派遣工后只能获取劳务费,用工形式的不同,导致两种管理方式、两种身份、两种待遇的极大差别,有失公平合理。

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强迫职工置换身份,不仅严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而且还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应妥善处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市场经济主体,本质上都以营利为目的,都有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要求。在这种营利目的的趋动下,用人单位倾向于使用劳动创造能力大、使用成本低的劳动者,同样也决定了劳务派遣组织只能选择或优先派遣劳动创造能力大、使用成本低的劳动者输入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管理费,并未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往往变成为一个“虚无”的泡沫,劳动者被“踢皮球”的现象层出不穷。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借用人单位之名,行职业介绍之实。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又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关键时期,这种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也正处在一个过渡时期。劳动关系的健全、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更是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妥善处理劳务派遣问题。

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

世界各国对劳务派遣行业作了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制和管理。

如德国、荷兰明确规定了某些行业禁止开展劳务派遣,日本则对某些行业限制开展劳务派遣,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

其中,法国对劳务派遣规定最为严格。法国劳动法典中有两个条文直接规定了涉及非法提供劳动力的两种刑事犯罪,即转包工罪和非法出借劳动力罪,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减少企业使用具有三方性关系的派遣劳动力,督促企业建立正常的双方性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并未向派遣组织提供实际劳动,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也并非由派遣组织支付,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劳动力买卖的一种形式,从劳动经济学上讲,劳动力买卖不应该由第三方获利,其他东西是可以买卖的,但劳动力除外。

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劳务派遣现象泛滥,正确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对劳务派遣用工作禁止性规范或进行严格限制:1.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追究交易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传统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务派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与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关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劳务派遣制度,就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用工责任和义务提供了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将无法实现。

所以,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作禁止性规范,规定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或相应后果,追究从事劳动力交易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或者规定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的劳动力交易行为无效,造成劳动者利益损害的,由交易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严格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建议起草《劳动关系促进法》,在《劳动关系促进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范。

可以考虑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条件、劳务派遣时间限制、用人单位的责任分担、同等保护原则等的基础上,规定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开展劳务派遣行为无效。

同时,还应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劳务派遣方式强迫劳动者置换身份,禁止身份歧视行为;用人单位在依法裁员后6个月内,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限制在相应的行业范围和工作岗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职工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义务的,接受派遣单位有义务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的全部报酬;禁止国家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营利性劳务派遣机构,鼓励公益性、无偿性劳务派遣服务等。来源:工人日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30日 04: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文章
  •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换岗吗,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换岗,需要和劳动派遣单位协商。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义务是支付劳动者报酬,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培训,告知劳动者的工作要求等。一、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换岗吗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换岗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换岗。而劳务派遣本身不可以随意的更换工作岗位,因为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是劳务派遣合同当中严格明确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二、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下: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主要是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所做的工作、该工作岗位的要求、在劳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每月劳动报酬的数额以及为其缴纳
    2023-06-04
    115人看过
  • 普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的属于劳务派遣吗
    一、普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单位的属于劳务派遣吗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关联企业借用,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外派的,并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也同样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吗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
    2024-01-25
    312人看过
  • 劳务派遣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后果
    一、劳务派遣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后果劳务派遣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视同无固定期限合同1.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这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长时间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后能够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三、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如果劳动者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们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1.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补偿。2.劳动者还可
    2024-04-05
    205人看过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哪些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工
    2023-07-28
    466人看过
  • 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作关系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劳动派遣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
    2023-08-15
    343人看过
  •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确定派遣期限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一、实行劳务派遣的合同最多能签多少年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确定,但派遣工的劳动合同则最少要签二年。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二、劳务派遣有什么不利的吗劳务派遣后,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拒不支付工资,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
    2023-06-27
    172人看过
  • 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劳动者起诉难题
    派遣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关于劳动者一方起诉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撤销的处理第十条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
    2023-07-05
    226人看过
  •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吗
    一、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吗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吗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
    2024-01-08
    81人看过
  • 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取消的劳务派遣单位能与被派遣劳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消失的,劳动者无法继续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的,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另行派遣,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021-11-26
    481人看过
  •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如何约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如何约定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中,除了要约定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实际用工单位的主体信息、劳务派遣的期限、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等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二、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不同有什么其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报酬等内容的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其内容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具体的劳动者给用工单位等。其二,劳动合同是基于双
    2024-01-21
    442人看过
  • 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1、简介2008年5月22日,陈与上海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5月22日至2011年5月31日,试用期为三个月。陈于2008年5月23日被派遣公司派往上海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会计。陈的月薪是2000元2008年8月20日,餐饮公司通过电话通知陈,如果他在试用期内考试不及格,他将被解雇。2008年8月22日,该餐饮公司还向陈发送了书面解雇通知,其中包括:“陈:公司已于2008年8月20日通知您,如果您在试用期内考试不合格,将被解雇,并于2008年8月22日通知您调职并办理辞职手续。现在你忽略了公司的离职手续后的工作调动。现在公司再次通知您,请联系我们(2008年8月25日上午10:00,他到公司财务部办理辞职手续并结算工资。。。"接到通知后,陈在同一天与餐饮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调度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收到了餐饮公司发出的
    2023-05-07
    65人看过
  • 劳动者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023-05-01
    494人看过
  •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还是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劳务派遣有三方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单位,即用工单位;被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指的接受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什么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情形承担以下赔偿责任: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
    2023-07-03
    54人看过
  •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对用工单位不应直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这种义务应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建立相应合同进行约定;或者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三方协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特别约定,这既符合法律要件,又能充分保证用工单位权益。劳务派遣是重要用工形式,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实施。而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一般适用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核心岗位员工。理论上讲,劳务派遣工无需、也不宜签订该协议。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劳务派遣、保密、竞业限制等法律问题,需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密和竞业限制适用的单位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
    2023-02-22
    27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更多>

    #劳务派遣
    相关咨询
    • 用工单位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谁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05
      用工单位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怎么办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3
      首先,你参加公交公司公交驾驶员的培训时,应该已满16周岁,并且通过了政审和体检,在本案中是一名适格的劳动者。 其次,在2013年9月你完成相关学业后,被安排实习时,你与公交公司即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0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享有来自两方的权利,一方是用工单位,一方是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义务既是派遣员工的权利)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
    •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将劳动单位的劳动报酬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4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动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应尽义务。《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意思:其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订立了劳务派遣协议后,应当将劳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什么合同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