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六十开外的贾老伯对母亲赠与合同公证提出异议,认为侵害了自己合法继承权,把遗产私房受益人外甥女晴晴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贾老伯之诉不予支持。
座落在上海市武定路某号一处建筑面积为37.32平方米的私房,是贾老伯弟弟的私有产权房。因其弟弟终身未婚和未育,生前也没有立有遗嘱,在2004年8月5日因病去世后,贾老伯的母亲成为遗产唯一法定继承人(其父早在1984年11月去世)。贾母即在2004年9月3日,与晴晴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和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贾母和晴晴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贾母将属于其名下的该处私房赠与给晴晴,晴晴保证贾母在该处私房内的居住权,并保证不在贾母有生之年出卖、出租和转让该私房。若需出卖、出租和转让,必须得到贾母的书面同意并安排好贾母的生活起居。同年9月21日,贾母和晴晴取得了继承权公证书和赠与合同公证书。当月27日,贾母与晴晴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申请后,不久晴晴取得了该私房的产权。2008年2月19日,贾母因病去世。
2008年4月1日,贾老伯以自己是贾母的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确认该私房的赠与无效。其诉称,现年31岁的外甥女晴晴是在弟弟去世两个多月后,利用不当手段将该私房以赠与名义非法转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还认为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书时间均为2004年9月21日,而赠与合同签订日为9月3日,当时贾母尚未取得该私房所有权,而应在继承权公证书生效后才能办理赠与公证书,且赠与公证书和该份档案资料内有多处涂改。
法庭上,晴晴表示私房赠与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经过了公证属有效,不认可舅舅的诉称内容。
法院认为,该涉案私房原系贾老伯弟弟的私产,生前未立过遗嘱,在他去世后由其母继承遗产。贾母又在生前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私房赠与合同,将该处私房赠与给晴晴并经过了公证,这是老人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贾老伯主张赠与合同公证应当在继承权公证生效之后办理,由于贾母取得该私房产权是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在贾老伯弟弟去世时,只要贾母不放弃继承就已取得该处私房产权,即使贾老伯认为办理赠与公证时继承权尚未确定,赠与合同仍只是尚未生效,待继承权确定后,赠与合同仍生效。至于赠与合同上对继承权公证书文号的修改,不影响整个赠与合同的真实性,遂判决贾老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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