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的发展阶段介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20:55 410 人看过

一、婚前阶段一对男女经认识、交往而决定结婚,在婚前这一段暂短关系,称为婚前阶段,也是所谓的恋爱交流阶段。此阶段经过认识、交往,一方面产生感情,进入恋爱,同时又要决定是否愿意结婚。这阶段的任务是试探、观察彼此的感情反应,同时也研究彼此的性格是否相配,是否是理想的婚姻对象。

二、初婚阶段夫妻结婚后开始婚姻关系,共同过夫妻生活,此阶段的心理课题是:开始建立夫妻亲密的情感关系,性关系开始,建立夫妻新角色,逐渐与原来家庭脱离,建立自己新的家庭,此阶段常见的问题是婚姻适应问题,夫妻角色混乱不清,需经过相当时期的尝试,建立起彼此同意接受的丈夫与妻子之间适宜的关系与角色,另一课题是如何逐渐且适当的与自己原来的父母家庭分离,保持合适的心理距离,维持自己新家的界限与整体性。有时夫妻一方或双方与自己原来家庭成员过分亲近依赖,有什么事仍找自己的父母,一味地往娘家跑,会影响树立夫妻俩自己家庭界限。如果婚后与父母住在一起,组成“主干家庭”,如何保持适当的亲子关系,同时建立夫妻俩的亲密关系也是微妙的婚姻心理课题。

三、生产子女阶段妻子怀孕生孩子,家庭增加新成员,夫妻须学习容纳新的成员,养育婴儿,由原来的一对夫妻变成父母角色。此阶段常见的心理困难是夫妻在实际生活上或心理上还没有准备好做父母,难于负担起做父母或养育婴儿的责任。有时候,婴儿的出现改变了夫妻俩生活感情的重心,如母亲过分专心于婴儿,忽略了丈夫;或丈夫对怀孕生产的妻子缺少关心,使妻子感到被冷落。对很多夫妻来说,家里增加了爱情的结晶是新家庭很兴奋的事,更增加夫妻彼此相爱的情感。

四、养育子女阶段此阶段是夫妻生活发展经历中时间比较长,富于变化的阶段。随着孩子的长大,夫妻得随时学习如何适当地养育与管教子女,夫妻如何协调他们彼此的养育管教方法,此阶段经常会出现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态度不一致而产生矛盾,在此阶段,夫妻也还会出现“亲子三角关系”问题。所谓“亲子的三角关系”是指父亲、母亲与一个孩子三者之间可能产生的特殊情感与联盟关系,即由于父母,除了都喜爱自己所有的孩子之外,有时另有一种潜在心理,对异性的子女有时比较喜爱偏袒,并且无意之中形成“联盟”,如母亲疼爱儿子,父亲偏爱女孩。这时,假如另一父母产生反应,或者,子女特别玩弄此异性父母之间的关系,则难免产生三者之间偏爱、嫉妒、闹情绪这类的问题。这种亲子间的心理与情感关系是日常家庭生活里常见的心理行为,也是夫妻在其养育子女的过程中,须学习如何处理此种微妙心理关系。

有时三角化(triang

lation)不仅限于夫妻和孩子三人之间的三角关系,夫妻关系出了问题或苦恼,最常见的不良对付方式就是三角化,夫妻之一把情感、兴趣转移到另一个人,另一件事或另一件东西,如男人经常外出找同事聊天喝酒,找棋友下棋,迷于集邮等。女人整天逛商店,整天抱着个哈巴狗,找个女朋友诉苦等,这些都是三角化。婚姻治疗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只能,也必须在夫妻之间去解决,三角化有害无益,三角关系是现实存在的,是三个人必须妥善处理的关系。

养育子女阶段的另一特色,是夫妻逐渐进入中年,在工作生活与心理各方面都有所新的发展。如何兼顾在外的职业工作与在内的家庭生活,特别是双职工的家庭,是这个阶段必须认真处理、妥善安排的另一课题。等到孩子长大进入青少年期以后,年轻人渴望独立自主,并且逐渐与父母保持心理上的距离,会明显的影响父母对青少年子女的管教关系,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夫妻的生活和情绪行为。

五、子女分离阶段

当子女逐渐长大,结婚成家,相继离开父母,家庭也就进入子女分离阶段了。这时子女离家以后,夫妻又开始重过夫妇俩人的生活,有些父母,自己心理上不习惯于独立自主,很依赖子女的话,在此阶段就会发生困难,不允许已成家的子女逐渐脱离父母,自谋独立。有些夫妻向来关系不好,只因为了子女而勉强维持夫妻的关系,而到了此阶段,一旦子女都离家后,其夫妻关系也就随之恶化,严重者到分离,结束其婚姻关系。

六、婚姻后期阶段

当所有子女都离开父母而成家生活后,家中只剩下夫妻俩人,恢复其当初的夫妻俩人的生活,也称为“空巢期”。虽然同是夫妇俩人,但现在的夫妻生活与婚姻早期不同,此时的夫妻已进入中老年,彼此都有了多半生的经历,性格已定型,感情也平静些,在此情况下如何过无子女、单独夫妻俩人的家庭生活是一个新课题。

在此同时,往往夫妻一方或双方从工作中退休下来,结果夫妻整天生活在“家”里,有人能享受这种天天两人相守在一起的生活.这是有些夫妻却无法适应。假如有人在工作单位数十年习惯支使众人的话,现在回到家中,仍旧习惯支使配偶,难免引起配偶的反感。如果俩人个性都很强,彼此不相让,又无天在一起,两人相互冲突的机会也就增多,也构成此阶段夫妻心理适应不良。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有共同的乐趣,志同道合地一起生活,俩人倒可以很好地享受此阶段的生活,特别是双方事业有成就,经济又较宽裕,又减除了养育子女的负担,对不少夫妻来说,可称之为黄金阶段。

七、婚姻终尾阶段

当夫妻逐渐进入老年以后,躯体、生理、心理各个方面逐渐老化,如何适应人生与家庭的终尾期,调节生活的方式与韵律,继续享受人生,是此期的重心。特别是当配偶之一先过世,另一方丧偶后,如何单独继续度过其余生,应早有计划与心理准备,以便度过此婚姻终尾阶段。

在婚姻发展的各个阶段,有时会短暂地呈现不同的问题和困难,婚姻治疗者应协助夫妻去适应因阶段发展而来的夫妻角色、关系、职责的变化。这也是婚姻辅导的目标之一。在实际治疗中,多数治疗者并不注重论派别本身,他们往往借用各种理论的概念,达到共同的目标。

这些目标包括:

(1)增进夫妻间的“沟通交流”,改善“人际关系”;

(2)矫正夫妻的“角色关系”与调整“职责分配”;

(3)促进建立“夫妻认同感”与“夫妻联盟”;

(4)协助夫妻顺利面临、度过“婚姻发展”各阶段;

(5)鼓励夫妻相互“培养配偶感情”;

(6)改进夫妻“适应问题”的模式,解决面对的问题;

(7)帮助夫妻树立适当的“生活方式”。

婚姻治疗在达到以上的目标时,通常使用的技术包括夫妇双方阐明各自的情感;确定夫妻关系症结的性质及意义;对夫妇的决策、交流和解决冲突给予重点帮助,提供技巧,检查并改变夫妻双方对他们关系不切实际的愿望,让夫妇对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有关因素进行反省及认识,处理在治疗中的夫妻的防御行为等等。

婚姻治疗常用于治疗家庭中明显的关系障碍,如缺乏交流;婚姻危机,如婚外恋;性生活障碍,经常争吵、夫妇间缺乏亲密情感,对待亲友的态度不一致。婚姻治疗也可用于解决明显的“个体,问题。如酒精依赖、焦虑症、恐怖症、抑郁、赌博等。有的家庭成员中(如孩子)的精神异常或心理障碍,最根本的原因是夫妻的关系问题,在治疗个体的心理问题同时可以做夫妻的婚姻治疗。

关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如何予以保护和一

山西省民政厅:

你厅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三日(57)民社姚字第51号函悉。兹就所提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承认事实上的的结果,就是把由于这种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中的扶养关系、财产关系、继承关系以及双方婚姻关系不受第三者破坏的权利等都看作与由于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相同,而予以保护。一方如果起诉请求离婚,法院也承认这种诉讼是离婚案件而予以受理。但法院审判这种离婚案件,就一般来讲,可不象审判登记结婚的夫妻一方请求离婚的案件那样审查离婚理由,而应准予离婚。这种办法是和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一九五三年七月十三日法审字第328号关于未经登记而同居的可否准其离婚登记的答复的精神一致的。承认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并保障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有实际需要的,也并没有与不相符合的地方。一方请求离婚即予判离,就表现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和经过登记的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还是有根本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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