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棚户区房屋征收的程序是什么?在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程序中,应区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3)房屋评估。评估机构的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个人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示;
4。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审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议评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审。(4)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五)强制拆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可以进行司法拆迁。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通知书发出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统计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地上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和附着的产权。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附属于土地的产权人签订。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县(市、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无异议的,征收征地补偿费、耕地复垦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管理费和社会保障费,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征地补偿款预存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图”,并将下列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发布后,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全额存入。第二,由于土地性质和房屋征收程序不同,棚户区改造的补偿也不同。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金可参考最近位置类似结构的商品房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二)对房屋拆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征收;(三)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棚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由于地处城市规划区,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土地上的住房和其他不动产未经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权利人要求参照国有土地补偿的实施,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支持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但应扣除已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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