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0:41:11 178 人看过

郑州A集团有限公司、郑州B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市C食品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1当事人:郑州A集团有限公司、郑州B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市C食品实业公司、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官:荆国安文号:(2009)豫法民提字第0007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25号建达世纪园。

法定代表人:贾召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向辉,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建勋,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B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25号建达世纪园。

法定代表人:贾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C食品实业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京广南路25号建达世纪园。

法定代表人:贾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伦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建勋,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交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保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郑州A集团有限公司、郑州B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市C食品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郑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与本院做出的(2008)豫法民终字第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2月2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00314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郑州A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向辉、郭建勋,郑州C食品实业公司与郑州B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伦山、郭建勋,被申请人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天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3月3日,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7年2月1日,原、被告经多次协商后订立了《合作协议书》一份,同时还就各具体项目签订了三份《合作开发协议书》。后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手续,同时,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首批垫付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并成立了相应的项目部,开始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但被告却未能按协议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后原告于2007年5月21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作协议书》和《合作开发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垫付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保证在2007年12月31日前陆续返还完原告垫付的资金,原告保证在收到被告返还垫付资金达到800万元后5日内,为被告办理【郑国用(2004)字第1024号】土地的解除抵押手续,在全部收到被告返还的3000万元垫付资金后,为被告办理【郑国用(2003)字第0678号】土地的解除抵押手续。除此之外,双方均不再向对方提出其他任何的要求。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履行,没有向原告返还分文的垫付资金。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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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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