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一养鱼户为此损失约10万元。律师认为,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给鱼塘杀菌消毒,江西省高安市养鱼户刘某某从南昌市一家渔药店购买了二氧化氯消毒剂,使用后导致塘鱼大量死亡。后经南昌市畜牧兽医局查实,该渔药为假药。事发至今已有10个多月时间,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养鱼户反映——
投放渔药后鱼儿大量死亡
2009年年初,刘某某在高安市大城开发区承包了一块60余亩的水面,搞起了养鱼。
2009年10月初,刘某某发现塘里的鱼时常浮头,有蓝藻暴发的迹象,决定给鱼塘消毒杀菌,以净化鱼塘的水质。当月18日,刘某某在南昌市联信大市场的邹氏渔药经营部购买了一批标称湖北省武汉市水产动物保健厂生产的二氧化氯消毒剂。岂料,使用渔药后,发生大面积死鱼现象。
死鱼情况发生后,引起了高安市工商局大城分局工作人员的关注。期间,工商人员曾多次赶赴现场拍照取证,收集相关材料,并计算受损情况。同年11月中旬,工商机关得出结论,刘某某自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剂后便出现死鱼现象,共计死亡鱼6650公斤,按照当时的市场行情计算,损失约为10.6万元。
经销商称——
塘鱼死亡系用药不当所致
看着这么多鱼儿死亡,刘某某心痛不已,他怀疑自己购买的渔药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刘某某拿着工商机关开具的证明,先后多次找到邹氏渔药经营部负责人讨要说法。但对方坚持认为,渔药没有质量问题,死鱼是其他原因所致。
今年8月4日,邹氏渔药经营部负责人邹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刘某某在购药之前,她曾委派两名技术人员前往实地查看,发现其水塘污染较重,加之当时天气闷热、久旱无雨,随时有发生鱼类出血病的可能。根据当时的情况,我建议刘某某将二氧化氯粉和二氧化氯片结合使用,每天两次,晚上再用其他的产品,但他未按此操作。邹某说,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剂后刘某某便认为鱼病好了,没有必要再用药。但事实上,给鱼塘消毒杀菌净化水质是需要疗程的。
邹某称,基于上述原因,加之刘某某的疏忽,才诱发鱼类发生出血病缺氧死亡。事后,她第一时间联系了厂家,但厂家迟迟没有派人前来处理。厂家的意见是,渔药没有问题,二氧化氯消毒剂只是解毒和消毒的药品,不可能引起鱼类死亡。
8月9日,记者致电该渔药的生产厂家——湖北省武汉市水产动物保健厂,发现该厂的联系电话是空号。邹某后来告诉记者,该厂已经因经营不善倒闭。
管理部门介入——
认定经销商所售渔药为假药
由于双方始终协商不成,2009年11月10日,刘某某向南昌市工商局洪城分局申诉。接到申诉后,工商人员赶往经销商处,对涉事剩余渔药进行了暂扣。后经渔药主管部门南昌市畜牧兽医局认定,刘某某所购渔药为假药,责令邹氏渔药经营部立即停止营业,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南昌市畜牧兽医局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销售的,按照假兽药处理。刘某某购买的二氧化氯消毒剂的批准文号(2001)X095404是2001年的,到2006年已过期,由此认定该渔药为假药。
此后,南昌市畜牧兽医局和当地工商机关多次召集刘某某与邹氏渔药经营部进行调解,但双方始终谈不拢,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假渔药是否会造成鱼儿死亡。
为了证实鱼儿死亡是假渔药所致,今年年初以来,刘某某先后找了几个渔药鉴定部门,均被告知无法进行检测。8月10日,江西兽药饲料监察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刘某某购买的渔药执行的是2001年湖北省兽药地方标准,现已被废止。因此,他们现在无法对该渔药进行检测。
律师观点——
卖假药不论有无过错均担责
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某认为,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对其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不符合法定的质量要求,就应当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某表示,处理此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养鱼户对渔药的生产者、经销商提供的产品提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主张时,法律上要求由生产者、经销商提出反证,即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
对于刘某某面临的维权困境,南昌市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翔给出了3条维权途径。其一,以合同违约追究经销商、生产商的违约责任;其二,以侵犯财产为由,要求经销商、生产商赔付养殖财产损失;其三,如果经销商累计销售额达到了法定额度,还可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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