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制度变迁综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33:16 392 人看过

本文简要总结了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规定的变化。该水平有限,仅供参考,以提醒劳动争议潜在当事人了解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规则的特殊性和举证方式。证据的直接目的是查明事实,但证据往往对利益诉求造成最终障碍,雇主和工人应予以注意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中提出的主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包括一般规则、倒置规则和特殊规则。所谓证明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要件的分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后,一方当事人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存在不承担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特别规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不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不能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证明规则来确定。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当事人的证明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一般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事先由法律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立法者认知能力的限制,即使法律更加严格和详细,也难以列举现实生活中如此复杂的民事活动,因此,证明责任的法定分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限制是对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所不能涵盖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救济。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有其特殊性。劳动关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平等,在签订合同后存在不平等。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难以证明某些事实。雇主更接近这些证据,甚至是负责这些证据的人,因此它有提供证据的优势。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规定:1.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普遍采用的证据规则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一样,遵循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提供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证明原则。这一原则也应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但也具有从属性和依赖性的特点。大量劳动争议是由雇主作为管理者的单方面行为引起的。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证据的证明。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应当适用“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是有失偏颇的。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第3款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法于1993年8月1日生效,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第33条第1款规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案卷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有权向内幕人士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上述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际办案中难以把握,甚至可见“仲裁机构积极调查”的痕迹。现在,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还是诉讼,都明显地从仲裁机构主动调查转向当事人举证方式。

》第一条,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被告提出反诉时,本条体现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在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作出判决时,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的举证责任。第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是结果意义上证明责任的法律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在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主张事实的一方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这种不利的诉讼结果通常表明,实质性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确认,《证据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基础上一脉相承,没有突破性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表明,工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侵犯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证据规定》率先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出了突破性规定。《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雇、摘牌、解雇、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对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突破,符合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实力不同的特点,但该规定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也属于举证责任的合法合理分配"""证据规定"第六条只笼统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雇,除名等决定时,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证据规定》没有规定《证据规定》中的其他一般证据规则也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推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第六条以外的其他一般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定也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规定《证据规则》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不能确定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一定的权力分配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特别规则。行使举证分配权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只有在用尽现有法律规定后,人民法院才能行使举证分配权,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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