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某私企关门歇业,60多位员工一起将老板告到了劳动仲裁类似问题在2008年层出不穷,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们维权时明显硬气多了。不过,劳资双方应该是共赢的关系,部分企业却因用工成本的增加而引发不少怨气。南京市政协委员、农工党南京市委常委、鼓楼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郑黎明教授认为,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就业形势将面临严峻考验,与此相伴的劳动争议也将进入高发期。为此,他向即将开幕的南京市两会提交提案,建议成立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更好地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依法打官司的多了
无论是农民工还是白领,现在都学会了拿着《劳动合同法》来打官司。就保护劳动者利益来说,毫无疑问这部法律起到了积极作用。郑黎明委员在调研中发现,这部法律体现了公平就业的准则,提高了劳动者的就业质量。
以南京为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签劳动合同量逐月增大。2007年月平均劳动合同备案3.7万人,该法颁布后的第四季度月平均数为4.3万人,2008年1-2月平均备案4.6万人;在已经备案的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也已经趋长,3-5年以及5年以上期限所占比例从原来的不足7%到现在的超过40%,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开始得到遏制;合同备案的职工工资额增加了14%,初步体现出劳动者就业质量稳步提高,这说明,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增加了。
其次,社会保障的漏保人员也在减少。对过去那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随意辞工或者只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的做法,企业必须承担巨额的违法成本。另外,劳动力市场平等公平竞争得到了保证,劳务派遣行为也进一步得到了规范。
花现在的钱去填以前留下的坑
不过,实施一年来的尴尬也不少,几乎没有哪部法律能像这样保持这么久的热度,包括争议。
对劳动者而言,面对劳动合同往往有些两难。能找到工作就很好了,哪里还敢强求合同?调研中,有受访者向郑黎明形容,就好像规定了上班要穿西装,实际上穿背心汗衫就行了
对企业而言,最多的抱怨是压力太大,受不了,特别是金融危机当头,用工成本问题较明显。
这部法规有个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郑黎明委员说,目前而言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就是不规范用工的成本大增,短时间内难以适应。2008年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中,32.6%是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比2007年增加了5个百分点;涉及到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申请人已不单纯是南京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更多的是企业农民工和外来人员,这部分人群已经达到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70%以上。这么多的劳动争议,一方面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显示不规范用工的情况再也不能成为阳光下的阴影,这类企业要花现在的钱去填以前留下的坑。
其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使用人单位害怕回到大锅饭时代,影响了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和长期稳定就业。部分用人单位因为不想和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纷纷提前采取措施,突击炒人,让一些兢兢业业工作多年的职工失去工作或重新计算工龄。
另外,困难群体选择就业岗位的难度增大。在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促动下,通过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等方式,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再就业。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可能造成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就业困难人员履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宁愿放弃优惠政策,而不再续订,来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失业。
劳动争议前期协调更有效
在上述问题下,一个不容忽视的迫切趋势,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2008年南京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达到17272件,是2007年的250%,全市16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包括市本级、江宁区、雨花台区、浦口区、玄武区等8家受理劳动争议案超过千件。全市66名专职仲裁员人均办案达到254件,江宁区人均办案达到653件。
超限结案率也在增高,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成倍涌入仲裁机构,现有的仲裁员迫于应付,对面上的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无暇顾及,形成了劳资纠纷源头控制不住,后续处理重量轻质的被动循环状态。
其实,前期的预防和协调工作效果更好,加快劳动争议仲裁体系的建设十分必要!郑黎明委员说,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全省省辖市和劳动争议案件较多的区县普遍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争取2009年全省全部解决。目前,苏州、泰州、镇江、盐城、淮安等城市和南京市江宁区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并运作。相对于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处,新设立的仲裁院无论是在机制还是编制上都明显升格,财政的支持力度也更大,在应对劳动争议问题上也更加系统化,并且更注重前置性和预警性。
郑黎明委员认为,加快建设以劳动争议仲裁院为工作平台,同时具有财政经费保障,信息技术支撑,专业人员到位,处置纠纷及时的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将有助于打造全市规范、统一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流程,实现仲裁活动的公开、透明,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关系:
劳动纠纷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纠纷当事人须首先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纠纷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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