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主动退赃的情形包括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6 00:40:50 418 人看过

在面临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之际之前,当事人选择主动退回涉案赃款的几种典型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当事人意识到了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为了避免在尚未受到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就被追究责任,他们选择主动将非法获取的财产归还给原所有者;

其次,在他人的善意劝告或者自我反思的推动之下,当事人也有可能会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改正,同时将涉案赃款如数奉还;

最后,当当事人预感到自己可能会因为涉嫌违法犯罪而面临被举报或者接受司法调查的巨大压力时,他们也可能会选择提前主动退回赃款,以便为自己争取到更为宽大的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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