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由于强资本、弱劳动的现实情况,劳动合同内容呈现空心化的趋势。由此,用人单位的单方管理权限通过劳动合同得到了极大的扩展,相应的,劳动者的权利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为此,新法力图通过多种手段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标准化劳动合同内容趋于标准化
面对劳动合同内容标准化的趋势,将来用人单位如果再利用空心化来实现用人单位的单方管理权限,将变得十分困难,这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相对有利。但是,笔者以为,一纸书面规定并不能对未来的劳动关系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划。劳动合同的很多内容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新法的标准化机制将可能僵化劳动关系,值得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
劳动合同内容的空心化,具体指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较空洞、简单,或者其中很多内容需要依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来明确。有些合同内容虽然比较丰富,但也大都停留在对现有法律规定的重复上。
例如,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很多劳动合同一般只是约定:甲方(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需要按照乙方(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调整。还有,工作岗位同样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很多合同却这样约定: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甲方的工作岗位,甲方应该服从。
这次劳动合同立法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新法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扩展有利劳动者的必备条款《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新法则规定,劳动合同还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
同时,新法删除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两个必备条款。实践中,这两个条款被用人单位滥用,以至于劳动者往往因此处于不利的地位。
加大惩罚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过去,劳动合同之所以被空心化,很重要的原因是,尽管《劳动法》规定了七项必备条款,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很多用人单位视必备条款为可备条款。
为此,新法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约定必备条款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这样,劳动合同的内容成为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理的对象。
新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缺失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按照有关部门的学术解释,甚至包括精神损害。
约定不明时,按照三个原则处理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约定必备条款的模糊性,实现逃避法律义务的目的,新法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二是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三是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特殊情况下,约定内容转化为法定内容
新法还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以实现劳动合同内容标准化: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新法规定,这种约定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照、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新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章作业、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相应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此外,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正式工资的80%。如果当事人约定服务期的,在服务期内,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调整劳动者的工资,此时,当事人原先的约定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变更必须书面协商一致
实践中,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往往遵循实际履行原则,法律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为进一步保证劳动合同内容标准化的效果,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仍要履行原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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