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职工董事罢免一般程序是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表决罢免。职工董事的罢免又称董事的解任,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职工大会提前解除董事职务的制度。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是由全体职工在职工大会上选任的。而董事的解任可能出于各种事由,如任期届满、辞职、被罢免或其他事由。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罢免制度及其程序,但董事罢免有其相当的合理性,
国外公司法也允许时董事进行罢免,并规定了完善的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股东会对罢免董事有其内在的原理,主要反映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股东方面
由于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股权,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共益权是股东为自身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各国公司法中的共益权范围的宽窄不同,但共益权的实质是股东对公司重要事务的决定权,充分反映了股东作为出资者所享有的对公司的最终决定权,自然也包括了对董事的罢免权,因为“公司的目的在于营利,选择最有经营能力的董事、罢免不受信任的或经营不力的董事是作为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人——
股东固有的权力”。因此,董事因法定事由丧失了董事的资格,或丧失了股东的信任,都可以导致被罢免。股东会对董事的罢免权,是股东权利的体现,也是保护股东利益的要求。
董事方面
董事是公司股东选举出的决策者及主管公司业务的管理者。董事是受公司的委托来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而在代理过程中,是存在“代理成本”的。由于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天然存在着一种利益;中突,股东的期望与管理层之间的差距,就构成了代理成本”。这种代理成本是现代公司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对公司存在一定的危害。为了控制代理风险,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采用激励机制,即将公司的剩余索取权部分地给予董事,激励其努力为公司工作。
二是采用惩罚机制,股东必须能将不称职的董事及时地予以罢免或者追究其责任。有鉴于此,理应准许公司单方行使契约解除权,随时罢免董事。对罢免董事的强行法规制,实际上有助于公司收购与兼并,从而提高公司资产的社会利用效率。同时,对董事的罢免也可以促进董事尽心地为公司服务,取得股东的信任,从而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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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通常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和签署。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过相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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